
前言:老公微信上的认识一位女性朋友,并为其购奥迪车、买钻戒、普拉达鞋,VERTU手机,甚至为其作法改命请大师买单,前后为其消费100余万元。老婆发现后,没有闹离婚,而是把老公连同那位女性朋友一起告了,主张侵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方返还财......等外部关系管理完毕,夫妻之间的账慢慢算。
回顾下案情:
原告(女)与被告1(男)于1994年8月31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
被告2(女)与被告1于2013年2月在微信上相识,后发展成恋人关系。
2013年4月15日,被告1出资315,000元购买了奥迪汽车一辆,开具的发票购货人为被告2(现该车辆实际由被告1控制)。2013年5月1日,被告1通过银行卡支付了139,000元用于购买钻石一枚。2013年5月4日,被告1通过银行卡支付了4,410元用于购买普拉达鞋一双。2013年4月6日,被告1通过银行卡消费了手机一部25,800元。2013年4月7日,被告1通过银行卡消费了11,800元。2013年5月25日,被告1通过银行卡消费了28,000元......
被告2向被告1借款如下:2013年3月25日借款6万元、同年4月1日借款8万元、同年4月24日借款6万元、同年4月26日借款2万元、同年5月24日借款3万元、同年5月27日借款3万元、同年5月28日借款2万元,上述共计30万元。
被告1实属心机,曾录下了其与被告2的通话,记录显示为被告2买车、买钻戒、买包、请大仙做法、借款等共花费了100多万。被告2在通话时认为因为之间是恋爱关系,男方花钱是应该的,并表示可以将东西全部还给被告1,但会让被告1付出沉重代价。
案件结果:
我们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民法典中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并且应当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方式处理分割财产的问题。
夫妻一方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在处理前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并尊重另一方的真实意愿;没有证据证明是否征得同意或者证明征得同意的,依法视为没有征得同意。
本案中,被告1未经原告的同意,出资购买了奥迪轿车一辆,而购车发票却署名为被告2,被告1的行为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基于该车辆已由被告1实际控制,为减少当事人的累诉,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2协助变更购车人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被告2否认购买过钻戒,但从两被告的通话中可以确认被告1确实为被告2购买了钻戒,而由于两被告之间并不存在血缘或亲属关系,被告1无故为被告2购买价值如此之大的钻戒显然不合常理,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2返还钻戒的请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2返还购买名包、手机、鞋子、请台湾大师作法的款项,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提醒各位,维权有道。即便有明确法律依据,但由于手头证据不足的问题,裁判结果多半是差强人意的,所以庭前的证据收集十分重要。如你有类似的纠纷需要处理,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