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律师 (熊律师解读)

熊律师辩护意见,海外代购需注意的法律事项

熊超

“代购”一词的流行程度,都不用我们去描述而几乎成为网购消费者人人皆知的购物方式。其中,因国外产品的诱惑和吸引力,“海外代购”更成为网购欧流行方式,特殊疫情之下的现今,仍然络绎不绝。

不过,由于代购消费的网络购买、发货、运输等特殊性,经营者和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都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例如,经营者应当符合何种资质方可进行代购,其经营行为又应当如何受到规制?消费者应当如何核查代购产品的质量优劣,发生纠纷又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些问题绝对会成为“海外代购”的困扰,所以“代购”有风险,购买需谨慎。

一、消费者必须识别隐藏在“代购”中的“买卖”关系。

1、“海外代购”严格讲是一种“代购”行为,而“代购”从其法律定性应当为委托购买购买之意。委托购买与“买卖”在合同法上产生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委托,或委托合同行为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不过,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海外代购”中也可如此。例如一般性消费品的购买,可以以受托人名义,大型特殊类产品可以委托人名义等。

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受托人履行受托义务后不承担相应后果。

2、买卖行为,或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

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买卖合同行为的双方,根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担负的主要义务之一,在法学理论中表述为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因此,买受人有权向卖方主张标的物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海外代购”中识别“委托和买卖”的意义

鉴于“代购”行为实践中较常见产生产品质量纠纷等法律后果,故识别两者的主要意义在于:

1、是否有权追究代购者的法律责任:例如,有代购产品质量之纠纷,则委托行为中,一般情况下不存在代购者责任;买卖行为的所谓“代购”中,买受人可得依据《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主张“代购者”责任。

2、具有经营者意义上的代购机构等,也在条件允许下可成为经营者,而使得购买者有机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向其主张权利。

三、如何判断“委托代购”还是“买卖代购”

为避免纠纷,识别之代购者身份,会成为法律追责的必须解决之问题,故需要有识别方式:

1、明确告知为“代购”,即帮忙购买,仅赚取“跑腿费”服务费,通常是“委托代购”。

2、明确告知某物购买价多少,仅加钱多少出售的,则为“买卖”。

3、无上述明确表达的,以“买卖”定性较好。此结论,欢迎讨论。

4、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其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确有一定区别,消费者在订购时应当向跨境电商公司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跨境电商以消费者个人名义向海关报关、纳税。跨境电商在上述交易模式下提供的系代买服务,与购买人之间应成立委托合同关系。

所以,消费者购买境外产品时,务必要明确自己究竟采取的是何种消费方式,是直接向商家购买产品而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商家代为购买而建立委托合同关系。

熊超 律师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