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法原文 (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定义及划分标准的制定。

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

一是将中小企业确定为人员规模、经管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明确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小企业”的称谓最早出现是在19世纪末,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完成,建立起了资本主义的大工业体系和现代商业体系,大企业、大公司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与大企业相对应,出现了小企业的概念。世界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对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发展动态变化。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融资方式及所处行业地位等,量的指标则主要包括雇员人数、实收资本、资产总值等。量的指标较质的指标更为直观,数据选取容易,因此,大多数国家都以量的标准进行划分。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是将中小企业划分的依据由原来的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修改为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本条第二款主要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应当考虑的指标作了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业人员,即在企业中领取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这是衡量企业规模大小的因素之一。二是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的是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非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人,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及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技术转让、代购代销、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收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四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十六个行业,各个行业的划分标准都有自己的特点,划分以统计部门的数报为依据。

三是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制定部门由原来的“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主要内容来源于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