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魏文祥律师
【导读】 现在很多人都使用微信作为交流工具,一旦发生金钱往来,到底是借款呢?投资款呢?还是其他?

大概案情:
王女士与张小姐通过某活动认识,双方相互加了微信,经常朋友圈互动,某日王女士在朋友圈发信息,说近期去法国旅游,张小姐看到后,请求王女士代购某香水,王女士答应了,并且也未收取其他额外的费用,后续王女士经常国外出差,以手头周转不过来向张小姐借钱,说帮其他朋友代购产品,可赚取服务费并分红给张小姐。张小姐每次都爽快转账,从没要求出具借条,后来张小姐多次向王女士催要借款2万元,王女士抗辩说:不是借款是投资款,该钱已经亏了。法院审理认为,1.对于原告张小姐通过微信陆续向被告转款共计1.5万元,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催款记录,故认定为借款,予以支持。2. 对于原告张小姐主张的5000元,既没有提供转账证明,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为借款(原告主张为分红款转换为借款),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
魏律师 chushoubufan001 在此类案件方面有较多研究,也亲自办理过相关案件,现挑选出了几个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点给大家普法。

二、本案分析
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标的金额为2万元,为什么法院只支持了1.5万元?
首先,需要证明该微信号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系借款人。可以通过律师或法院调取(一般个人是调取不到的)微信实名登记信息证明,也可以通过双方平时聊天记录,如语音、图片等,证明对方的身份信息,而且这些证据要注意保存完整,因为在诉讼中法官会对原件进行核实。
其次,需要证明转账系借款。这就需要在聊天记录中能够清晰看出双方已形成借贷合意。
再次,对于未支持的5000元。原告没有提供转账证明,也没有提供线下支付了5000元给被告的证据,如果原告认为是1.5万借款后产生后的分红款,那更不对,借款一般产生利息,5000元太高了。如果主张5000元为分红款,那前面1.5万元是投资款,整个依托的事实会形成矛盾。故,不予支持。

在借贷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借款人都会向出借人出具一张书面的借条,因此认定借贷关系就比较容易,但是凭微信转账形成的借款,出借人很少要求对方出具借条。那么,一旦对方不按约还款,出借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现实中微信转账金额的来源有两类:
一、是与微信平台绑定的银行卡,这种方式可以根据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的存取款流水记录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
二、是零钱提现。一些手机的系统无法显示转出转入对方的昵称,仅有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号码及“朋友已确认收钱”字样。仅凭转账记录根本无从证明已收款的“朋友”是否就是借款人本人。所以,必须要有微信运营商出具的相关的身份证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头像照片、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公证。
建议:1、借条最好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事后有纠纷,有明确的身份信息会好很多。
2、如果碍于客观情况不方便立书面证据,那也要留心收集、固定电子证据了。在给对方发微信红包、转账时附言好钱款的性质。
总结一句话:钱可以在网上转,借条当面给,红包、转账附言要写明。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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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祥律师,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仲裁。魏律师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