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
帮客户挽回损失52,3200元
案件详情
2019年1月18日,成都市****有限公司和**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并约定好相关售后条例后,于2019年3月6日,成都市****有限公司发货,3月11日开始调机,并于当天调机完毕,此后**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为操作等原因,机器连续不断出现瑕疵,成都市****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功能。后**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该机器属于非标产品,不能生产合格产品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解除与成都市****有限公司的合同,并返还已支付货款及利息,购买模具费、律师费等诉讼请求。
客户希望法院能驳回对方全部诉讼理由
解决方案:
01
2019年11月3日,**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复函》的‘第三页的第7行’也表明:我方的机器可以生产合格产品。时隔一年多,该机器还可以生产合格产品,这也足以表明我方的机器是符合**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要求的。
02
**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我方客户交货时未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是因为该吸塑机属于非标产品,是我方客户根据特定用途自行设计制造的,故未附相关单证,对此**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知情,自收货后一直未提出异议。
03
我方的机器于2019年3月11日调试完毕,最晚保修期至2020年3月10日,也已经届满。我方交付的机器符合双方约定,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反而,**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支付余款义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据此,答辩人请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04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合同履行届满前,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合同解除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起,一年内行使;3、应当通知解除或者诉讼解除。我方未收到**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通知解除。按照诉讼解除,**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解除的时间应当是2021年5月20日。我方的机器于2019年3月11日调试完毕,根据**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材料显示:其知道合同解除权事由应当在2019年4月16日。据此,接近3年才行使合同解除权,被答辩人的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
05
购买模具费,是**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身的行为,我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另外,**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主张模具费也无任何证据证明,该模具费是否发生无法核实。**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主张该项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违约不支付货款,其主张律师费由我方客户承担,无事实和法律规定。另外,该笔律师费,无银行流水,尚未实际发生。对于未发生的费用,被答辩人无权主张。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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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决驳回 **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全部诉讼理由。达到了客户的预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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