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日,因为疫情的蔓延,各个社区、行政村都要求大家戴口罩出行,药店、超市没有口罩禁止进入,没有口罩寸步难行,所以大家都各辟蹊径寻找口罩货源,朋友圈的微商、海外代购再次火爆起来,现货口罩的价格一再飙升。
这其中不乏一些无良的商家以次充好,而等购买者发现时已经被删除,被骗后不知道该如何维权,且朋友圈的微商大多使用的是昵称,交易过程中也不易获悉其真实名称,造成消费者在购买假货后很难维权,只能认栽。
小编提醒大家在朋友圈购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购买者应当要求出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并妥善保管。
2. 购买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以便自己更好选购商品,如果经营者不能提供前述信息,则购买者应当谨慎注意。
3. 购买者在购买商品前,应当要求朋友圈经营者提供真实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字号及经营场所,并保存照片信息,以防经营者出售商品后就人间蒸发。
4. 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5.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消协投诉,也可以向微信举报投诉其发布不实的商品信息。
法律小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面对疫情,请大家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抢购,要理性消费、合理消费,适量适度,量需购买,不随波逐流,不盲目采购,对哄抬物价者敢于说不。
代购及微商要诚信经营,利不忘义,为国分忧,为民服务,不哄抬物价,不囤积居奇,不借机敛财。
文/尊恒律师事务所 焦燕
文章审核/尊恒律师事务所 王春林 凌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