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很多朋友都听过某某人虚开发票进行套现的新闻。但一般都不知道里面到底是个什么逻辑,如何进行套现,有时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开发票套现行为,最后也不清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今天就来把这些疑问给大家捋一捋,也希望不要有人轻易去触碰这些法律红线。
虚开发票套现情景有很多种,也分金额大小的。
如一些企业股东通过找第三方虚开发票形式支付给第三方金额再从第三方账户转到私人账户进行套现。这里面也分流程做的很粗的,合同都没的,明眼人只要一查就能很清楚查到的蛛丝马迹的,而另一种是做的相对比较“真实”的,有时就很难被发现。做的“真实”的一般都会互相签订相关协议,如服务费、劳务费、代理费之类的协议,因为考虑了这些成本相对比较低,不像真正货物购销协议,还涉及到出入库等相对比较复杂。对方再按协议开具相应发票,公司按发票进行付款,流程很完整,但实际上对方收到款项后就马上扣除一部分手续费后转到股东个人账户了。
还比如过节时有公司发放现金,但要求用票来抵,这时有人找不到等额发票就会找一些途径购买发票,虽然金额涉及不大,但这种行为也属于虚开发票套现。也类似于拿票报销的情况,有些公司高层领导每月可报额度可能金额会很高,但规定可用票报销,不然只能并入工资缴纳个税。这时往往很多人为了不缴纳个税,而选择从外面找票甚至买票。也正因为有这种需求,外面市场上才会有大量的虚开发票的公司存在。
据了解市场上一般存在的虚开发票的公司都是些皮包公司还有些是打着商贸、服务类的幌子的空壳公司,甚至有些还是利用真实存在的公司,制作虚假的证件去税务局骗取空白发票再进行买卖。有时犯罪分子的手段只有你不知道没有你想不到的,所以很多人都说经济犯罪的人都是些高智商的群体。我估计刚才说的很多朋友都还没看懂,其实逻辑很简单,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他人真实的企业资源,伪造企业主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证件,向税务局的数字身份证认证中心冒领企业CA证书(企业数字证书),申请变更企业纳税属性。犯罪分子有些专找小规模纳税人下手,摇身一变这家企业转为一般纳税人了,这样就可向税务局申请大量空白专用发票,而这时企业主都不知道这个情况。只要申请出了专用发票,就可以直接开具发票或直接把发票进行售卖。但虚开专票容易被发现,随着金三系统上线后,失控发票会被自动提出,只要是一些失控发票,一旦认证了马上就可被查到,风险相对来说比较高。
所以相当多的是直接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因为普票是不需要发票认证环节的,也不易被发现。
还有些情况是真实公司平时开具了大量销售发票,但发票有些企业不需要的,通常情况下对于这种情况,财务的做法应该是正常开具,对方不要那就企业自己留着。但有些企业认为对方不要就不开(只要纳税按不*票开**缴纳没关系的),但有些坏心思的人就把这部分发票开给那些需要的人(第三方)。
对于这种虚开发票不管是自动开具的还是被动接受的,都要付出严重代价。受票公司只一旦被查就会面临着缴纳滞纳金、罚款、补税的问题,涉及金额庞大的,可能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主动虚开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后在此提醒,无论是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还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均属虚开发票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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