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安徽省某建设工程公司因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而被判决给付货款132468.4元及违约金3974元。该案警示人们——任何违背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易活动中这一原则的行为,受到的都是法律的严惩。
安徽砼辉建材公司诉称:安徽省某建设工程公司因承建寿县豪润国际公馆项目,于2012年12月5日与安徽砼辉建材公司签订了《纤维膨胀剂供应合同》,约定由安徽砼辉建材公司向安徽省某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纤维膨胀剂,并约定安徽省某建设工程公司延期付款原则上不超过7天,否则按3﹪的违约金收取。安徽砼辉建材公司已按约履行完供货义务。2014年1月25日,经安徽砼辉建材公司与安徽省某建设工程公司双方核算,货款总计382468.40元,除已付款外尚欠安徽砼辉建材公司132468.40元。经多次催要安徽省某建设工程公司拖延拒付,已经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决安徽省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安徽砼辉建材公司货款132468.40元及违约金11474元。
安徽省某建设工程公司因承建寿县豪润国际公馆建设项目,施工中需要使用纤维膨胀剂,2012年12月5日,安徽省某建设工程公司豪润国际公馆项目部与安徽砼辉建材公司合肥经销处签订了《纤维膨胀剂供应合同》,约定由安徽砼辉建材公司向安徽省某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纤维膨胀剂,合同第3条第2项约定:“双方认可单价1680元/吨(本合同执行期内不再变动)。”同时在本条项下增加约定:“将原材料按砼站单据为结算依据每m3为34.6元,其中包括人工材料费用在内”;合同第4条第3项约定:安徽省某建设工程公司延期付款原则上不超过7天,否则按3﹪承担违约金。安徽砼辉建材公司已按约履行完供货义务。2014年1月25日,经安徽砼辉建材公司与安徽省某建设工程公司双方核算,安徽省某建设工程公司豪润国际公馆项目部出具了《混凝土外加剂(纤维膨胀剂)结算清单》,该清单载明,货款总计382468.40元,截止2014年11月7日已付货款25万元,安徽省某建设工程公司余欠安徽砼辉建材公司货款132468.40元。安徽砼辉建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4年12月19日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徽省某建设工程公司豪润国际公馆项目部与安徽砼辉建材公司合肥经销处签订了《纤维膨胀剂供应合同》及出具的《混凝土外加剂(纤维膨胀剂)结算清单》应视为安徽省某建设工程公司与安徽砼辉建材公司签订的合同和完成的对账、结算行为。该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安徽砼辉建材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安徽省某建设工程公司亦应按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对安徽砼辉建材公司要求给付余欠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安徽砼辉建材公司要求给付违约金的请求,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但未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如何计算,结合本案案情,其违约金按未付货款的3﹪计算较为合适,即违约金为3974元;对安徽砼辉建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安徽省某建设工程公司于判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安徽砼辉建材公司货款132468.4元及违约金3974元;驳回原告安徽砼辉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名为化名)(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