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网购演出票,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吗?总1298期

随着网购的日益普及,

大家都很熟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但是,

网购的演出票是否可以

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呢?

敲黑板,

划重点!

请拿出小本本认真看,

这题必考!

敲黑板!网购演出票,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吗?总1298期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3日刘某从大麦网购买了德国古典哥特金属乐队Haggard新专辑中国“跨年”巡演-北京站VIP票4张,演出时间2016年12月31日,单价680元,共计支付2720元;当日刘某发现购错票,与大麦网客服联系要求退票,被客服人员告知根据退换规则距离演出30-45天的如退票需要收取票品50%的手续费,对此刘某表示不应该扣钱故未能退票。

敲黑板!网购演出票,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吗?总1298期

刘某收到快递的票品后又于2016年11月29日将票寄回大麦网办理退票,大麦网向其退还了50%的票款1360元,当日刘某与大麦网客服再次联系要求大麦网向其出具扣除手续费的发票,客服人员表示退票手续费无法开具发票,但刘某表示其要报销坚持要求出具发票,最后大麦网于2016年12月5日为其开具了1360元的票款发票。

红马公司系大麦网的经营者。 大麦网公示的退换票参考措施为:

  • 时间要求:距离演出开始日期大于45天,退/换票标准:退票手续办理,大麦网将收取票款、实际支付金额(快递费除外)的30%退票手续费(同一用户同一项目申请退、换票不得超过2张);

  • 时间要求:距离演出开始日期30至45天,退换票标准:退票手续办理,大麦网将收取票款实际支付金额(快递费除外)的50%退票手续费

  • 时间要求:距离演出开始日期20至30天,退/换票标准:退票手续办理,大麦网将收取票款实际支付金额(快递费除外)的70%退票手续费(同一用户同一项目申请退、换票,不得超过2张);

  • 时间要求:具体演出开始日期小于20天,退换票标准:大麦网不支持退票

法院观点

1.消费者单方面提出退票,系解除票务服务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票务服务是售票者与消费者之间因销售、购买票的行为而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退票与售票同样属于票务服务的范围。

本案中刘某从大麦网购买了演出票,双方即建立了票务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查明的购票过程,刘某因自己购错票提出退票,且并无证据显示大麦网方对其购错票负有过错,因此刘某单方面提出解除票务服务合同的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2.网站公示的退换票标准是否因属格式条款而限制消费者退换商品的权利?

其次,根据大麦网公示的退换票标准,其中距离演出开始时间30至45天的,办理退票手续收取票款实际支付金额(快递费除外)的50%退票手续费;上述退换票标准在大麦网的网站上公示,应是票务服务合同的必然组成部分,刘某主张该退换票标准系大麦网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存在限制其退换商品权利和加重其责任等的情形。

对此法院认为时效性和有限性是演出票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重要特征,且目前我国的票务市场呈现出繁荣发展、自由竞争的良性环境,即使票务服务方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制定了所售票品的退换政策,消费者仍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购买以及从其他票务服务方购买,况且不同于机票、火车票等记名票券,案涉票品系不记名的,所以消费者也可通过自行转让解决退换限制的影响,因此在本质上不存在限制消费者权益或加重其责任的情形,故对刘某的该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至于刘某诉请的经济损失500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3.演出票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刘某上诉主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有权自收到涉案门票之日起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退还门票。红马公司对于刘某该项主张不予认可。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红马公司系采用网络方式向刘某销售门票,但是不同于一般的通过网络销售的商品,消费者在实际收到商品之前难以实际体验或判断商品与网络描述是否一致,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商品之前对于商品的认知和判断可能会受到约束或限制,对于演出门票而言,其系记载了演出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的观演凭证,对于门票相关的重要信息,刘某在下单过程中便可以通过红马公司的大麦网获取,收到门票时只需核对门票记载的演出信息是否吻合即可,并不会因为确认购买在先、收取门票时间在后而影响刘某对于演出信息的认知,进而影响刘某对于是否购买门票的判断,故应当认定刘某在确定购买门票之前,对于涉案门票所对应的演出信息已有充分的认知。

在此情况下,刘某以系网络方式购买为由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并要求红马公司返还全部票款,依据并不充分,法院对于刘某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相关法条

敲黑板!网购演出票,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吗?总1298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 消费者定作的;

(二) 鲜活易腐的;

(三) 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转载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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