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图,铁蛋与翠花恋爱无果分手,索要转账闹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确认双方发生钱 物往来的时候属于恋爱关系。
二、关于转账的性质
1、男方说是借款,女方否认,双方各执一词,那就要看双方各自能提供什么证据能证明这些转账的性质。

2、证据方面,经调查,双方的聊天记录起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作用。原告铁蛋在微信中对翠花说:“我真心待你愿意为你花钱”“ 几千块还有给你买菜买吃的”,而被告翠花则回复 “谁谈恋爱不花钱”等等,这些聊天内容都足以证明铁蛋在恋爱期间自愿负担翠花的日常开销。
3、经法庭调查,原告铁蛋主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就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以及出借的事实进行举证。比如,出借多少,利息多少,什么时候还,等等这些内容,铁蛋都没法提供。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铁蛋转账给被告翠花的款项系借款,涉诉款项应系恋人间的消费性赠与,原告无权主张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铁蛋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
对于恋爱期间基于感情给予对方财物,包括转账、购物、购车、旅游等消费,应视不同情况确定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1、非以结婚为目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应视为赠与,财产一经转移,对方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2、法律并不调整恋爱期间好意施惠行为,在特定节日以红包形式给予对方520元、999元、1314元等特定意义款项,应视为赠与,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
3、日常生活中,在购物平台、餐饮、旅游住宿等消费应视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 赠与方亦无权要求返还。
4、一方主张为借款,并且转账信息备注为借款的,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翻推**的,认定为借款,收款方需要归还。
例外情形: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赠与,在该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例如恋爱期间为对方垫付款项购买房产或者车辆并登记至对方名下,属于大额财产赠与,超出一般日常消费水平,应作彩礼性质解释更为合理,分手后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所垫付的款项。
恋爱不易,结婚更难;
好聚好散,不找麻烦。
我是赵荣先律师,擅长民间借贷、逾期账款催收与执行、公司解散与清算、 劳动纠纷与仲裁 、个人征信积累与维护及限高、 失信解除 等法律问题解决,欢迎关注或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