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又是宝马,没有结婚的,赠与物品应当退还吗?

【裁判观点】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没有结婚的,赠与物品应当退还。

案例:又是宝马,没有结婚的,赠与物品应当退还吗?

【基本案情】

1.交往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9年2月相识,6月份确立恋爱关系,相恋一段时间后同居生活至2020年9月。2021年初,原、被告结束恋爱关系。双方交往期间,原告购买房屋用于共同生活,出售原有车辆后为被告出资购买涉案车辆,并为被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投资民俗、开通支付宝亲密付供其消费,与被告家人见面。

2.购车事实:

2019年11月2日,被告刘某与案外人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购买宝马3GTM曜夜版轿车一辆,车辆售价324000元。2019年11月8日,销售公司向被告开具金额为327432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车辆的按揭*款贷**、税费等购车支出均由原告负担。

3.原告归还剩余车贷的事实:

被告刘某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车子过户的事情,找了你不下四次了。……”“或者车子给我,也不用过户了,我打个欠条给你,每个月付你钱,你喜欢哪种方式你自己说好了”。此后,原告向被告询问车辆剩余*款贷**的还款事宜,并要求被告授权原告还款。2021年4月28日,原告通过案外人徐某某归还剩余*款贷**203061.38元。原告于次日通过微信告知被告车辆*款贷**已还清,并要求被告待证件齐全后办理解除车辆抵押的相关手续。2021年5月2日,被告从原告处开走车辆。现涉案车辆在被告处。

案例:又是宝马,没有结婚的,赠与物品应当退还吗?

【法院认为】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即涉案车辆是否属于彩礼。原告主张双方均以结婚目的进行交往,宝马车作为彩礼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则辩称双方没有婚约,车辆属于同居期间的赠与财产。本院认为,婚约财产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其发生原因及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并不一样,是否属于婚约财产应当结合财物给付的时间、目的、地方习俗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各自以结婚目的进行交往,被告亦自认同居后便多次向原告提出结婚意愿。原告在双方交往期间,购买房屋用于共同生活,出售原有车辆后为被告购买涉案车辆,并为被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投资民宿、开通支付宝亲密付供其消费,与被告家人见面,明显带有以双方缔结结婚关系的目的,现双方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生纠纷,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被告刘某认为原告的行为系赠与行为,但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原告以双方缔结结婚关系为目的的赠与显然有别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在处理本案所涉车辆,应以双方身份关系和车辆用途进行考量处理,本案中赠与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宜参照彩礼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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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沈某宝马牌轿车一辆,并配合原告沈某办理相关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