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职员工该不该给他代缴社保
今天有做企业的老板咨询我,他们单位有员工离职,然后让他们公司代缴几个月的社保。这种情况相信广大打工人都比较熟悉,离职跳槽特别是裸辞的时候,为了避免自己的社保中断,让老单位协助代缴一下社保也是符合情理。
这位老板吃不准,不知道这么做有没有法律风险,于是就赶紧过来咨询一下。很好的老板,法律风险意识挺强。
关于这个问题,相信即使是非法律界人士,对这种代缴社保的风险点也能讲出几点。比如离职员工会不会以社保还在缴为由让公司继续承担支付工资啊?或者万一这个离职员工出去受点伤会不会赖上公司啊?还有员工万一以社保为证据出去以公司名义出去乱签合同呀?又或者这个代缴本身是不是合法呀?
诸如此类的问题,说着都很有道理,但其实又有点杞人忧天。代缴社保存在风险,但这些风险是集中可控的。企业如果愿意为该离职员工再做点贡献,是可以有条件帮其代缴几个月的。
理由有两点:
第一、我国现有法律并不禁止个人挂靠单位缴纳社保,单位为离职员工代缴社保并不违法。
第二、劳动关系跟社保关系并不等同,一般有劳动关系的必然有社保关系(有例外);但不能反推说有社保关系的就一定有劳动关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而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经审查双方仅存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给离职员工代缴社保了吗,答案是否定的。目前无论在法院还是仲裁庭,社保关系都还是被当作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所以当你好心为离职员工代缴社保时,请务必留一手。那就是要跟该离职员工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要以协议名义交代清楚代缴关系而非继续雇佣。同时要尽早通知相关单位,告知该员工已离职,以防止可能的无权代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