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李女士在微信好友董小姐处购买一套某国际品牌护肤品。收到护肤品当日,李女士便开始使用,结果次日便出现严重红肿的过敏现象,遂与董小姐联系退货退款事宜。董小姐以该护肤品为海外代购,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款,并且董小姐认为双方属于委托关系,相应的法律后果应该由李女士自行承担。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董小姐退还货款及运费共计1796元,并支付货品售价三倍的赔偿。
仲裁结果
裁决董小姐赔偿李女士货款
及运费1796元。
仲裁评析
仲裁庭认为,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董小姐在朋友圈发布的产品广告,双方之间应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王女士在收到产品次日便向董小姐提出退货退款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另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只有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才能适用三倍赔偿。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董小姐存在欺诈,故不支持王女士的该项请求。
提示
朋友圈的买卖行为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在朋友圈购物一定要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产品宣传广告及接收产品的邮递凭证等相关证据,确保出现问题时,能够顺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