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奋斗了大半辈子就是为了买个心仪的房子,房子就意味着家意味着温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房子的需求在增多,房价也被炒的丝毫没有下降的趋势。
在这种情况之下,许多人为了买套房子不仅要努力工作、拼搏事业,还有些人需要承担*款贷**的压力,“房奴”一词也由此而来。买房的压力压的人们喘不过气来,这时有些人的父母往往会出资来帮助子女,减轻一些孩子的压力。
那么,父母给孩子出资买房,房子应该算是谁的呢?

一、洪女士与儿子对簿公堂
1.都是房子惹的祸
洪女士没想到,有一天她要和儿子在法庭上对峙,好心给儿子买了自建房他却不愿意还钱。
洪女士和林先生是一对夫妻,但是意外在两年前悄然而至,林先生突发疾病离世。林先生在世时,儿子和儿媳想要买村里的自建房,林先生和洪女士便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余万元给儿子儿媳买了一套房。
林先生去世之后,这笔钱款一直没有着落,原来儿子和儿媳认为这是父母送给自己的不用偿还,也就没有将此事提上日程。
可是洪女士却不这样想,这笔钱是我们两个奋斗了大半辈子来的,随着年龄的增长自然要留点保障给自己,她认为这笔钱是借给儿子的。

就这样双方各执一词意见无法达成一致,钱款一直拖欠,与儿子协商不成。无奈之下,洪女士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儿子、儿媳将购房款归还。
2.证据的重要性
通过相关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洪女士和儿子儿媳都无法为自己的说法提供相关证据,洪女士没有能够提供双方有借款合意的证据,儿子儿媳一方也未能提供对方有意赠予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父母出资没有明确表明是赠予时,应该被认为是借款。最终法院对洪女士的请求予以支持,儿子儿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如何认定事实的存在
1.证据的合理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上述案件当中,洪女士能够提供为儿子、儿媳支付房款的证明,并且儿子、儿媳对此也没有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儿子和儿媳只有提供对方有意赠予的证据才能证实自己的说法。
可是他们并没有证据,所以法院判决给了洪女士一个公正的结果。现实生活当中,父母给孩子出资买房,房子应该是谁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特殊情况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父母给儿子买房的定性
也就是说,父母出资给孩子买房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在子女结婚之前给子女买了房子,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是对子女的赠与,归子女个人所有。
如果父母明确的表示是赠与双方的,则归两个人所有。子女结婚之后,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明确的约定了这套房子属于谁、则归谁所有。
在上述案例当中很显然不是这种情况,洪女士和林先生虽然给儿子出资买房,该房产也登记在了儿子名下,这套房是属于儿子,但并不是二人赠与儿子的,给儿子出资是借给儿子的钱款理所应当需要偿还。
三、明确出资属性,学会感恩
在大多数人的认知里,可能认为父母出钱买房应该都是赠与的行为,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存在借钱这一说。但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知,事实并非如此。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即使是父母该还的钱也要及时归还,虽然该房屋登记在了儿子名下,但这笔出资并不是赠与给儿子的,也应该按时偿还。
我们往往会把父母的付出当成理所当然,但是当自己成年之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需要自己来承担。洪女士的儿子、儿媳想当然的认为,父母给自己出资买房的钱款是赠与自己的。
法院判决之后还进行上诉,无论是借款还是赠与都是父母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给予子女的帮助,作为父母的儿子、女儿,应该学会感恩,不要一味的索取。
买房子不是一件小事,对很多人来说这是自己一直以来奋斗的目标,也是自己拼事业的动力。因此在买房时更要慎重对待,尤其是在面对父母出资,要明确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赠与给一方还是给夫妻双方。

这些都要弄清楚搞明白,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作为父母也应在自己允许的范围内帮助子女,作为子女面对父母的帮助时要以一颗感恩的心去面对,不应该把父母的付出当成理所当然。
通过相关法律的解释相信大家,对父母为孩子出资买房算谁的这个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以后的生活当中面对与此相关的情况,可以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处理。
总的来说,涉及到财产利益方面的事情要约定清楚,不要等到事后全是糊涂账,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也伤害了家人之间的亲情。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