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肺科医院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双湖立交桥下至肺科医院大门口段)

零星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的告知书。补偿原则实行异地现房安置,不实行货币补偿。

肺科医院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双湖立交桥下至肺科医院大门口段)零星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如下:
一、补偿对象及方式
1、凡本项目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人列入补偿对象,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2、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异地现房安置,不实行货币补偿,若产权人自愿就近减少安置面积的,减少的安置面积可按安置房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及2004年10月26日后建造的无产权房屋按现行征收政策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原则
1、实行异地现房安置,不实行货币补偿:
安置房的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具体安置面积按被搬迁住宅房屋确权面积×被搬迁住宅房屋补偿均价的补偿总金额除以安置房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2、因部分安置房标准户型筹集不足或不匹配的,可调换其他相近的户型进行对接安置。
三、建筑面积计算
1、被搬迁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搬迁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搬迁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元/㎡的搬迁奖励。
4、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自行搬迁补助。
5、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占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元/㎡的搬迁奖励。
6、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给予补助,在搬迁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的搬迁补贴。
五、营业性店面认定补偿办法
被搬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
被搬迁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4、住宅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的,确认的营业性店面补偿面积可合并住宅房屋确权面积对接安置。办公用房、仓储用房改店面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六、补偿计价方式
1、住宅房屋补偿计价方式:
(1)砖混结构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被搬迁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16468元/㎡;
(2)砖木结构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被搬迁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16297元/㎡。
2、营业性店面整体区位评估方式
(1)沿北园路营业性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搬迁营业性店面的确权建筑面积×(22584元/㎡+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沿小街巷营业性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搬迁营业性店面的确权建筑面积×(24254元/㎡+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标准及装修补偿标准等按《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榕政办[2013]100号文)执行。
4、安置房调换差价=实际安置的面积×安置房对接价-被搬迁房屋确权面积×被搬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均价(砖混结构16468元/㎡,砖木结构16297元/㎡),不含层次差价。
七、签约期限
签约期: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