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3月,被告人甲在网络平台上购得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俗称“咳嗽水”)后,从分别贩卖给乙、丙、丁、戊,总计贩卖14次380包;2019年3月4日,被告人甲在与丁交易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甲身上及其驾驶的车上搜查并扣押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86包、包装盒2个、说明书1张。案发后,查获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经B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检材均检出 可待因 。经提取尿液现场检测,甲、丁检测样本 *啡吗**检测试剂呈阳性 ,丙检测样本 甲基安非他明、*啡吗**检测试剂 呈阳性。
【案件焦点】
被告人甲向多人多次贩*国卖**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及量刑。

【法院裁判要旨】
A省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违反国家对*品毒**的管理规定,明知是*品毒**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甲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甲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法言】
“咳嗽水”是处方药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 的俗称,由于此药含 磷酸可待因 和 麻黄碱 两种成分作用叠加,过度服用极易成瘾,自2015年5月1日被国家列为第二类管制精神药品,非法买卖即为贩卖*品毒**。因为购买方便、隐蔽性强,价格低廉等因素,近年来,“咳嗽水”成为一种新型*品毒**,通过网络渠道在年轻群体中日益泛滥。2012年6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私走**、非法买卖黄麻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黄麻碱纳入*品毒**规制范畴;2016年4月6日最高法《关于审理*品毒**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项将“可待因”纳入到*品毒**之列。其中贩卖“可待因”一千克以上便可以构成“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入罪标准。
本案中无论是卖方甲还是买方丁等人,都只有二十几岁,却有长期饮用“咳嗽水”的历史,每次吸食几十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目前社会大众尤其是年轻群体对滥用“咳嗽水”等精神药品的危害性及贩卖此类物品可能构成犯罪尚未形成认识,需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
A省B市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遏制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药品在非法渠道肆意贩卖的势头,阻断该类药品非法滥用,切实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本案被告人甲向多人多次贩卖可待因,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贩卖*品毒**情节严重,综合考虑其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孙巍律师简介

天津韶钧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会员
天津市西青区法治智库成员
青年公益法律智库(PROBONO)工作委员会委员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法政学系实务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
首批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库成员
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曾任职市局某直属单位十余年。期间屡获嘉奖。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尤其在非法集资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涉税类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善于将以往工作经验与刑事辩护的策略技巧相结合,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处置,为客户提供专业、合理的建议以防范经济活动中的刑事犯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