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购物保护方案 (双11购物陷阱大全)

促销打折买买买、购物津贴送送送……一年一度的“双11”网购狂欢节又来啦,很多网购达人已经提前将“宝贝”塞满了“购物车”。网购固然方便,但随之产生的问题也值得关注。记者日前从市一中院了解到,由于在网购过程中,广告宣传、结账交易等均是在网上进行,因此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虚假宣传等情况层出不穷,部分网络经营者存在不规范、不诚信的经营行为。近年来,市一中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2016年48件、2017年59件、2018年72件。2019年以来,已达90件,较去年全年增长25%。那么,消费者在网购中要如何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的几个典型案例,或许能提供参考。橘子当成橙子卖 构成欺诈销售张女士网购了某款“网红橙”,收货后却发现就是普通的橘子。张女士再次浏览当初购买“网红橙”的页面时发现,卖家在销售页面中强调商品是“网红”品种的同时,刻意模糊商品名称,并添加了其他与该品种不符的描述,以混淆商品概念,且在发货包装上采用“柑橘”等与商品宣传不符的名称。随后,张女士将卖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者刻意模糊宣传、“傍名牌”等行为,属于广告法明令禁止的行为,构成欺诈销售,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过此案,我们希望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尽量选择诚信、可靠的销售平台,避免落入虚假宣传的陷阱。如果遭遇此类情况,应及时留存证据。同时也提醒网络销售经营者和销售平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诚信经营。”市一中院民二庭法官姚鹏介绍说。进口食品不合规 可主张惩罚性赔偿高女士网购进口食品,卖家称货物是直接从国外发货,但收到货物后,高女士却发现货物没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求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物流信息也显示是从国内发货,且卖家未能提供从国外购买货物的记录。高女士认为卖家构成欺诈,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卖家退还购货款并主张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该案中,卖家未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且货物是从国内发货,与其宣传不符,构成虚假宣传,对于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商品,特别是进口食品时,应当关注该食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是否进行了相关的检验检疫和备案手续。同时,提醒卖家在销售进口商品,特别是进口食品时,应当注意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备案审核手续。手机是否为“二手” 主要由商家厂家举证李先生通过某大型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部知名品牌手机,但在激活手机时却发现手机预计保修期与实际应到保修期不符,保修期被缩短。李先生怀疑手机已被使用或销售过。同时,李先生认为购物平台销售二手手机未进行告知,存在销售欺诈的行为,遂起诉要求商家退款并主张按购货价值的两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手机专业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消费者只能通过直观方式感受,对合规经营且无销售欺诈等情形,应由商家或厂家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消费者提出质疑后,商家或厂家仅以后台更新数据或推测性判断、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符合诚信经营的理念。最终,经法院调解,李先生和网购平台达成和解协议。宣称“进口”实为“国产” 构成虚假宣传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关注空气质量问题,因此空气净化器逐渐走入大众家庭。去年“双11”,市民小王网购了4台空气净化器,每台4480元,卖家优惠5370元,实际价款共计12550元。网购页面以显著的文字标明,该款空气净化器系美国××研发中心研制,有多重分层过滤系统,全新配备原装进口滤网。然而,产品寄来后,小王阅读说明书时发现,该款空气净化器只有第二层滤网为进口。于是,小王将卖家告上法庭。庭审中,网购平台及销售方均认可,该空气净化器仅第二层过滤网为进口,其它滤网均为国产。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使用说明可知空气净化器的滤芯由5部分组成,而宣传中描述的“纯进口滤芯”,应理解为该滤芯的5个组成部分均为进口产品,现空气净化器滤芯仅第二层是进口,已构成虚假宣传,判令销售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审审理期间,经市一中院调解,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市一中院民一庭庭长郭武强告诉记者,在互联网销售中,卖家宣传时会使用大量广告语,且形式、图样更丰富,存在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的可能性也更大。作为销售者,有义务严格审核产品广告宣传用语,避免虚假宣传。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应仔细核对产品说明书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4大特点原告集中化 被告分散化根据相关解释规定,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时,以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在市一中院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原告均是以其住所地或收货地为管辖地,在本市起诉;被告则分布在全国各省份,其中北上深江浙沪居多。处理结果多元化市一中院在审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坚持以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因此类案件被告多为外省市的网络卖家,在开庭之前,市一中院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拟好调解方案,让当事人“最多跑一趟”就可办妥调解事宜。据统计,2019年,此类案件的调撤率达到80%以上。诉讼证据电子化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消费者作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消费者一般只能在电脑或手机上调取电子数据信息作为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要求更高,在证据形式、保存时间和完整性等方面给消费者举证以及法院对证据的认定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中要注意及时保留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物流信息等证据。涉诉主体及领域集中化一方面,案件被告集中在大型电商平台,另一方面,案件争议的商品主要集中在食品和药品领域。如今网络上的食品和药品种类繁多、入市门槛低,还有众多“代购”来的国外食品、药品,因此,此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占多数。

来源:天津政法报

记者 马洁通讯员 袁惠杰 单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