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涉嫌传销案例 (涉嫌传销怎样定性和处罚)

2022年10月3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听证会公告,并于2022年11月4日就张庭夫妇、陶虹等人员、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涉嫌网络传销一案,进行公开听证,引发舆论关注。早在2021年,该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多起群众举报,就已开始调查此案。公众人物涉案,让大众目光再次聚焦到了“传销”这一非法销售模式上。

最新涉嫌传销量刑,查处涉嫌传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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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涉嫌传销量刑,查处涉嫌传销案例

图片来源:裕华区市监局官网截图

传销是“旁氏*局骗**”的一种,主要特征为:交纳一定数量的入门费获得“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每层级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计提报酬。在我国,传销分为经营型传销与诈骗型传销两类。

一、关于禁止传销的主要规定

前期,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于1998年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依法严厉取缔传销组织、打击传销行为。

2000年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00〕55号)规定“严厉打击传销和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非法经营活动。”

最高法于2001年发布《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1],对传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中增设一条,以第224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于组织、领导人员作为诈骗罪的一种类型进行处罚,以保护受害者的财产权益。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情节严重的认定、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骗取财物的认定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二、如何认定传销及传销犯罪

最初的传销是以“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欺骗受害者参与传销,限制受害者人身自由,上线通过逼迫受害者发展下线获取利益。

随着互联网、网上购物、跨境电商的发展,又产生了网络传销,其形式更隐蔽,受害范围更广,也不再限制人身自由,如打着“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资本动作”“消费返利”“原始股”“虚拟币”“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推荐奖”“报单奖”“对碰奖”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

1.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是指: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因此直销是面对消费者直接销售商品。传销组织往往没有实际的商品或是商品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因而无法通过实际商品的销售获利,只有收取高额的入门费、发展下线,让新成员不断增加,才能获利存续。传销基本的行为模式,可以总结为:“拉人头”“收入门费”“人头计酬”。“人头计酬”是传销区别于直销的盈利模式,即通过发展下线的人员数量计取报酬。而以下线的销售业绩给上线计酬的传销行为,则称为“团队计酬”[2]式传销活动,此处的销售业绩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

传销和直销都存在“层级经营”,但是“层级经营”只有“以缴费获取回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时才会被认定为传销。因此代理、加盟、办卡、网络销售等正常经营行为,未“收取下线费用,并以此取得回报”的,就是正常的“层级经营”,不是传销行为。[3]

2.关于传销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4]规定,符合“拉人头”“收入门费”“人头计酬”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一般仅承担行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5]也明文规定了六种应当认定为传销行为的行为模式,对于非以诈骗方式“层级经营”,采用发展下线等非法手段营销,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罪”处理。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并无明文规定,需根据传销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危害程度、传销发展的层级、人数、金额进行认定,可以参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3.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以诈骗方式传销,即通过“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或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人头计酬”,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涉嫌《刑法修正案(七)》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即达到立案标准[6]

传销活动还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存在数罪并罚与择一重罪处罚的问题。

三、案涉主体可能面临的罚责

根据相关报道,张庭夫妇、陶虹为股东的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社交电商企业,拥有主打化妆品、护肤品的TST(TIN’SECRET)品牌。公司的经营模式为“没有任何条件,不需要交钱,不需要囤货,免费开会员卡。”会员分为蓝卡、红卡两种,蓝卡会员享受9.25折优惠,每月返12%-32%的提成;而红卡不仅能享受蓝卡的所有优惠,还能发展新的会员。

根据现有信息,蓝卡活动可能不构成传销,红卡活动因可以发展新会员,具备构成传销的条件。若案涉主体创立的品牌并无真实商品或商品价格严重与价值不符,还要求加入的会员交纳入门费,强迫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人数计酬的,可以判定属于传销。构成传销,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7],对于组织策划传销的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参加传销的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若案涉主体传销金额巨大、人员数量庞大、层级众多,未使用诈骗手段的,可能被认定为传销情节严重,以涉嫌非法经营罪[8]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届时案涉主体将面临最低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案涉主体存在虚构、夸大项目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等欺诈手段,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9],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相关组织者、领导者将面临最低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而言之,我国全面禁止传销行为,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普通人不应被夸张的利益宣传蒙蔽双眼,经营者也不应为了牟取暴利触碰法律红线。

尾注:

  1. 与刑法规定冲突,已于2013年4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 ↑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
  3. 参考文献:《传销行为,底线在哪里?》,作者:郭谭浩 肖飒,公众号肖飒lawyer。 ↑
  4. 《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5. 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组织者依照《刑法》第 225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 含服务,下同) 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

7.《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8.《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9.《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