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走***品毒**案辩护实证系列之二:购药*毒涉**案,重罪优先,还是轻罪优先?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品毒**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品毒**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被追诉人购药*毒涉**,背后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购药可以从境内购买,可以从境外购买,可以直接购买,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购买;可以购买一般药品,可以购买含毒药品,可以购买具有药品用途的管制药品,可以购买百害而无一益的传统*品毒**,可以购买新型*品毒**,可以购买传统*品毒**。据此,在被告人购药犯罪行为属实的前提下,我们要反复斟酌涉案犯罪行为背后涉及的重罪犯罪及轻罪犯罪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被告人购药犯罪行为属实,多次购药行为属实,购药之后有实际使用的犯罪行为也是属实。据此,我们要斟酌的问题是:哪个犯罪行为对应的罪责更重,判断涉案行为罪责之轻与重的判断标准何在?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购药行为罪责更重,前行为不存在,后续犯罪行为无法实施,据此打击前行为应是刑法、刑罚的打击重点。
被告人购药行为属实,使用涉案管制药品用于强奸犯罪行为也属实,此案问题优先考虑的问题是哪个行为罪责更重。观点之一是购药行为更重,没有购药行为后续犯罪行为自然就不存在。据此,诸多网友坚持,前行为罪责更重,后行为罪责更轻。观点之二是后行为更重,后者是目的,前者是手段,目的行为应重于手段行为。没有后者的罪恶目的,何来前者的购药违法行为呢?据此,有些网友坚持后者罪责更重,后者的目的行为方是全案犯罪行为的核心所在,源头所在。打击源头应是刑法、刑罚的优先考虑所在。
其二,强奸犯罪行为罪责更重,后行为是前犯罪行为存在及产生的基础,后行为方是全案犯罪行为的源头,后行为方是刑法、刑罚打击的重点。
对此,我们坚持这样的观点:以行为发生的先后顺序,作为判断被告人涉案行为轻重的判断标准是错误,以犯罪行为的源头作为打击重点也是错误,涉案犯罪行为的源头仅仅是一个酌定从重情节,而非判断被告人涉案犯罪行为轻重之关键。被告人涉案行为轻重的标准在于罪行法定。哪种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更重,应优先适用相应的罪名;哪种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更轻,则应排除优先适用。据此,在涉案之前行为、后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前提下,在涉案罪名对应法定刑不同的前提下,在排除适用双重罪名的前提下,背后必然涉及罪名选择及优先适用哪个罪名的问题。
其三,从罪名考虑,单凭涉案行为涉嫌犯哪个罪名,径直凭罪名本身之轻重,并不能作为最终断案的根据,不同涉案行为背后可能涉及不同的犯罪行为及诸多法定、酌情量刑情节,最终刑罚之轻重,并非取决于被告人涉案行为本身。
其四,某某案很轰动,很多网友坚持某某该斩立决,理由之一是其涉案引诱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没有引诱的行为本身,后续杀人行为、强奸行为、绑架行为自然就无法发生。抛开此案之是与非,单纯聚焦在涉案行为之前后顺序问题,进而得出被告人非死不可的结论不妥。此案是否还涉及其他复杂问题,后续另谈。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本案单凭罪名断案的做法不妥,单凭行为断案的做法不妥,单凭证据断案做法也不妥,刑案很复杂,有待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特别声明: 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具体个案之前,建议到广强律师事务所官网、金牙大状律师网官网或其他搜索渠道,充分了解黄坚明律师办案风格及成功案例之后再进行委托或付费咨询,以免浪费沟通时间及选择了货不对板的非专业律师。本文已针对真实无罪辩护成功案例进行改编,请勿自行对号入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