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办法 (产品质量鉴定抽样依据)

抽样标准

当须检验的货物数量较多或者检验方法具有破坏性后果时,不可能对每个货物进行检验。此时,需要通过抽样检测的方法判定该批次货物的质量。从某种意义上说,抽检方法不是可靠方法,也许抽中的货物正好是有瑕疵的几个货物,或者有严重缺陷的产品问题未抽检到。但这些是小概率事件。从大概率的情况分析,抽检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出批次货物的质量水平。 目前在实践中通用抽样标准是GB/T 2828,该标准在进出口贸易验货中广泛引用,是国际普遍认可的抽样标准。从标准名称可以得知,该标准为推荐标准尚不是强制标准,所以质量评估中引用该标准必须以合同约定为前提。但是其操作复杂,注意细节较多,须与双方认可的质量检验标准配合才能得到双方认可的结果。所以,该标准在已公布判决中未见引用。作为诉讼中,验货报告只能做单方证据其证明力低。法院更加严谨的采信司法鉴定后经过双方质证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证据。 在鉴定实践中,若严格按照GB/T 2828抽样标准的话,抽样数量往往过多,样品数量过大一是增大了鉴定工作量,二是增加了当事人的鉴定费用,多数情况下考虑到经济问题,抽样数量和抽样方法都是由鉴定机构鉴定人和双方当事人以及法院共同协商确定的结果,鉴定人给出一个合理的抽样方案,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共同商定最后确定一个三方都认可的抽样数量和抽样方式。抽样产生的鉴定样品须有当事人双方确定后交鉴定机构(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除外,无特别原因不到场视为其自动放弃参与鉴定的权利)。所以,抽检环节实际上还是鉴定机构和当事人、法院共同完成的行为。 抽检前要注意准备取样的批次货物的状态,是否为涉案的货物,是否为同批次货物,是否有过重新包装,是否进入过生产环节,进入过生产环节就存在着保护不当造成损害的因素。抽检后完封箱打包也有比较多学问,既要注意包装对样品的保护,还要注意密封防止调包。 实践中存在着如下因抽检瑕疵而影响鉴定结论: 1、不确定抽样为同一批次不能证明质量违约。 2、无法鉴别品牌,因果关系无法判断,不能证明质量不合格。3、鉴定标的物不明确,不具备鉴定基础。4、无法确定出卖人,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抽检是鉴定的关键程序,是在质量管理和物料管理基础上进行的证据准备活动。鉴定机构收到移交的鉴定样品后鉴定的过程将独立进行,此时抽检样品的选择直接决定着鉴定结果的优劣。

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是指鉴定机构对抽检样品进行鉴定依据的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从该条款检验标准确定的顺序是:合同或协议约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特定标准。后两者的应用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实践中,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公司都会制定其自己的企业标准,不仅规定自产品的成品质量标准还会规定原材料和外协件品质标准。该企业标准还应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下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公示。企业为维持其竞争优势,其企业标准会高于国家标准,至少不低于国家标准。但是,客户(买受人)往往会提出高于企业标准的要求,此时应当将该特殊要求约定在合同中。最终还是以合同纠纷更新企业标准。而该约定就是检验标准。 实践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书面材料上的质量标准过高,而实际生产达不到该要求,最终导致十个质量鉴定结果九个不合格。这是质量管理上的大忌,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有时买受人会提出些不专业或者不切实际的要求,作为出卖人的企业也应当慎重对待。 实践中存在着如下因检验标准而影响鉴定结论:

1、货物品名规格型号应在合同中明确,以确定检验标准。在实践中,客户(买受人)的需求可能会是模糊的,如要求是不锈钢材料,但是不会精确到型号。而不锈钢材料检测试剂能检查的不锈钢材料就包括201、304、316几种。只有确定了型号才能确定检验标准。有的产品即使型号一样,但是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检验标准也会不一样,如铝合金片的材料都是3003,但是搪瓷用铝片的化学微量元素含量完全不同。所以,检验标准有关的品名、规格、型号、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将面临举证不能责任。

2、依企业标准自检合格证据不对抗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

3、未约定质量标准应适用国家标准。 4、质量标准更新。其他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着质量标准变更的情形,其原因很多可能是国家新标准公布实施或者最终客户(买受人)产品升级等等。对于质量标准变更应当协商沟通之前产品的处理,返工或报废,统计数量并确定赔偿。对后期货物应重新签样的签样,须换发新图纸的应当将原图纸收缴销毁。买受人和出卖人应当签署协议以确定新标准。

综上所述,对于质量标准的选用顺序为合同特别约定约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因此合同中应当为质量标准选择和变更做出明确约定,以获得有利的鉴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