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儿子代购药后续 (为儿代购救命药宣判结果)

为救患病儿子代购特效药涉嫌运毒的郑州女子发文称,检方最终以*私走***品毒**罪定罪,但由于情节轻微,没有任何牟利,可以定罪不起诉。自己会进一步申诉,希望以后癫痫病群体有合法用药途径。

为什么会被定*私走***品毒**罪定罪?

案情回顾

李芳(化名)的儿子出生第9天时,被发现罹患癫痫(婴儿癫痫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这是一种罕见的癫痫症。四处求医过程中,医生介绍了氯巴占。但该药在国内未获许可,正规渠道买不到。一年多来,李芳从病友群里的代购者手中获取药物,代购者从国外购买正规上市的氯巴占,再转卖给病友们。

今年7月,一名代购者“为了逃避海关检查”,要了李芳的地址,将海外购买的氯巴占寄给她;收到包裹后,李芳再转寄给其他代购者。因为帮助代购者收取了包裹,她被警方以“涉嫌*私走**、运输、贩卖*品毒**罪”,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除了李芳,相继被抓获的还有代购者以及另外两名帮其收包裹的患儿母亲。

在李芳眼里,氯巴占是儿子活下去的希望,但在办案人员看来,它是*品毒**。此后不久,李芳成为“犯罪嫌疑人”。

为救孩子代购药,为儿购救命药宣判

为什么氯巴占既然是治疗该罕见病不可或缺的救命药,为何不对其管制放松一些?

首先,氯巴占作为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确实在刑法规定的“*品毒**”范畴里,并且氯巴占具有成瘾性。其次,并不是所有人都仅仅拿它来治病,放松了对该药的管制,或许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从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热播,正是反映了此类问题的突出矛盾问题:绝症患者为了治病,不到海外去代购抗癌药,患者就会无药可用;另外一方面,若从海外代购,由于该药在国内未获许可,法律上将之定性为“假药”,而贩卖“假药”涉嫌刑事犯罪。

什么是法律上的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假药或按假药论处:

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④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是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就被认为是“假药”,而不是根据药的药效。这就不难理解,虽然国外的特效药为什么屡次出现私自代购的问题了。

但是,法律上定性犯罪不是只看结果,而是追求过程的主观性和过程,要看是否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后果。从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热播后,《药品管理法》对假药进行了重新界定,即从海外代购的疗效确切、但在国内未上市的药品,不再被当作假药论处。同样的道理,这位母亲所代购的仅仅用于救命的氯巴占,是否应该被当作“*品毒**”论处,也是值得探讨的。

那么是否可以考虑运用这样的思路处理这位母亲,用于治疗的属于“药品”,用于贩毒的属于“*品毒**”是药也是*品毒**,能救人也能害人,犯不犯罪取决也她买卖后的用途!

令人欣慰的是,李芳也得到了执法人员的善待,她做完笔录就办了取保,一天也没被羁押,仍可回家照顾孩子。

另外,对于这种特效药能否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进囗、控管、备案、监督给需要患者使用。

“希望以后癫痫病群体有合法用药途径,希望癫痫病家庭能被关爱”,通过这位母亲的发生我们可以看出,群众希望国家完善这类药物的使用办法,要不然患者家庭经济上也难承担通过正常渠道购买药物,再者稀有药品的销售审批、价格、用药管理等方面也应该完善起来,出台更多有效的措施,既避免违法犯罪滥用,有保障更多的合理需求,让更多家庭看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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