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等与张某之间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来源:法润江苏网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2日4时30分左右,张某驾驶牌号为苏CCF263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黄沙,沿25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9KM+800M处(250省道邳州段运河大桥西引桥处),突然追尾撞上在前行驶的赵某驾驶的牌号为苏CP9307的货车,导致前面的苏CP9307号货车直接冲向人群。等活的农民工们躲避不及,不少人被撞飞或卷入车底。另有很多人在躲避中摔倒,出现了踩踏情况。一名目击者表示,苏CP9307号货车是靠多辆被撞倒的电动三轮车阻挡,并撞到路边护栏,才停止了前冲。

现场出现了严重伤亡情况,多辆120急救车赶往现场,拉走伤者。其中戴某(男,江苏省邳州市戴圩镇仕庄村四组居民)、吴某(男,江苏省邳州市陈楼镇丁庄村吴楼组居民)、冯某(女,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丁口村七组居民)、张某(女,江苏省新沂市草桥镇华沂村林庄三组居民)四人当场死亡,丁某(女)等十数人受伤,现场多辆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伤者主要被送往邳州市人民医院。

事故发生后,邳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全力救治伤员,控制相关责任人员,迅速开展事故调查。

因亲属的不幸死亡,死者家属、亲戚万分悲痛,情绪较为激动。事故发生仅仅半小时左右,互联网、都市晨报多家媒体及微信平台等多种媒介迅速传播开来,有的甚至于以讹传讹,多名记者赶到邳州市人民医院实地采访。一时间,市里坊间,沸沸扬扬,众说纷纭,社会影响极大,原本一起正常的道路交通事故逐渐演变成了不和谐、不安定、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调解过程】

客观的讲,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有两方面不同与其他交通事故的情况,一是:事发地是一处自发形成的临时劳务市场,已经存在了几年时间。每年的大蒜收获季节,大量农民工都会集中到此等候雇主招用。这些人的目的地主要是邳州市宿羊山镇等大蒜主产地,一般是在凌晨3点左右到此等活,到早上8点左右散去,每年起蒜季只有10多天,这处临时劳务市场随着收割季结束也会很快消失。来此等活者主要来自周边乡镇,也有山东、安徽等地过来的农民工,主要是50岁左右的妇女。基于此,死者亲属和伤者以至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纷纷将矛头指向政府监管不力,意图*访上**闹事;二是:CCF263的重型自卸货车属于严重超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保险合同之约定,商业保险属于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事故责任方的实际赔偿能力与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存在巨大的差距,受害方要想获得足额赔偿并尽快拿到赔偿款,难度相当之大,也就意味着,如果受害方不能获得足额赔偿并尽快拿到赔偿款,矛盾就将激化,乃至于出现无法预料的不稳定局面。

针对以上存在的特殊情况,在商请事故处理机关同意积极配合之后,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第一时间作出决定,将调解工作的重点临时转移到本起事故的调处中来。并确定了调解的基本思路:一,主动参与、主动出击!时间就是稳定,时间就是和谐,不能坐以等之,要牢牢掌握主动权,拖延就会被动,被动了工作难度就会成倍增加,立足一个快字,抓住一个早字,不能套用固定模式,不能非得当事人共同申请或要求调解时再开始调解工作,争取把可能出现的矛盾和不利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二,特事特办,自筹资金,交调委先行垫付赔偿款!尽早让受害方得到赔偿,获得安慰,这是解决矛盾、定纷止争、息访止诉的最实际的问题、最实质的问题!相信只要是受害方得到赔偿了,那么他们就不再会*访上**,就不再去投诉,所谓的矛盾激化就无从谈起了!即使他们想怎样去闹、怎样去访,也就没有了必要性,没有了理由和根据!

确定了调解思路后,交调委三路并进:一路多方筹措资金,做足准备工作。然而说起来容易,实施起来则是困难重重,处处碰壁!交调委又没有任何资金来源,不收取任何调解费用!全是靠着平常的工作配合以及几位调解员的个人形象和信誉去筹措款项,天不负人吧,终于将预算所需的200万元资金筹措到位!同时也增强了调解结案的信心和底气!一路协调邳州市人民医院等几家医疗机构,商请院方以最好的医疗服务最大限度的治疗、安慰和安抚所有的事故受伤者,并暂时免收一切医疗费用!一路由交调委人员牵头,交警队人员配合,组成四个小组,分别包干负责与四位死者亲属面对面谈判。

预料之中的是,双方一经接触,死者亲属情绪仍然非常激动且要求过高,几位调解员虽然从法、情、理各个角度向他们做了细致耐心的解释工作,但是死者亲属们依然坚持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并扬言要到市政府*访上**,调解工作一时受阻。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均没有放弃,遂改变工作方式,通过驻地派出所和村委会将他们请到当地派出所和事故处理机关继续商谈,避开了村庄里人多嘴杂的混乱场面。每位调解员始终以最大的耐心、恒心和热心,认真倾听,先以稳定对方的情绪为主,坚持不懈的做对方的思想工作,终于使对方的态度出现了转变。至此双方立场和要求逐渐接近。然而事情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出现了新的变数,双方又因为赔偿标准问题一时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员们不得已又一次改变方式,只好欲擒故纵,暂时在表面上停止了调解进程。虽然表面上与死者亲属不直接交流,但并没有真正的放弃和停止调解的努力,仍然通过死者的其他亲属间接做启发和疏导工作。终于,经过两三天时间的冷静和多方的咨询,死者亲属更多地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白了即使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结果也不可能超过交调委给出的调解方案,且耗时费力,结果难以保证,期望值最终趋于客观、实际,同意以调解的方式拿到赔偿款,尽快了断纠纷,毕竟事故已经发生。这时调解员较好地把握了对方的心理,趁热打铁,加强引导,加上调解员参照有关规定,经过测算提出的赔偿数额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且是超过法定赔偿数额的。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拟定了对方接受赔偿的垫付承诺书。至此,这起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交通事故在人民调解员的耐心劝解和不懈努力中在短短的两周时间内被顺利调解终结了,四位死者亲属终于都心平气和的坐下来签订了承诺书。

【调解结果】

四位死者的亲属在同意接受赔偿的前提下,分别于2017年5月26日、5月29日、6月2日、6月4日签订了承诺书,承诺如下:

一、承诺人(指每位死者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所收到的交调委支付的该45万元为一次性全额赔偿。对于肇事车辆及相关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转移归邳州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享有,无论追偿数额多少均与承诺人无关,且在追偿过程中所需材料承诺人无条件配合提供。

二、承诺人承诺不再因本次事故向有关单位及职能部门*访上**或另行提出任何民事诉求。

三、如承诺人有违反上述一、二条款承诺内容的任何行为,垫付人交调委有权追回所垫付的全部款项。

承诺书签订后,交调委均于当日一次性向承诺人支付了承诺书所述的45万元全部款项。

【案例点评】

由此案可得的心得和启示主要有:首先,要做足准备工作,包括自身的各种准备工作,也包括找准对方的利益诉求,以对症下药,亦为所谓的知己知彼;其次要掌握主动权,该快的就要快,该慢的就要慢下来,要能够控制好节奏;再者,作为调解员要能够灵活运用合适的调解方式,适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另外,一定要在稳住当事人情绪、避免事态升级的前提下,敏锐捕捉当事人态度的微妙转变,相时而动,找准突破口,用最便捷、最准确、最权威的法律依据,控制局面,让法理挣脱羁绊,让理智战胜冲动;最后,注重法理情理的结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在化解矛盾的同时也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质,从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