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案例:跨境电商*私走**案 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之后,缉私局为何撤销对他的指控?
作者:吴国雄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关业务委员会主任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
跨境电商*私走**案简介:
据侦查机关指控:2018年1月,江定山和谢明航共同出资成立欧陆通网络公司,谢明航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专门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9610)。在随后开展业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江定山作为欧陆通网络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明知跨境电商应符合交易单、物流单、支付单“三单一致”、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申报的情况下,先后伙同多家在荷兰、德国、法国、比利时等欧洲大陆的华人转运公司或代购公司,通过欧陆通网络公司名下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欧陆通”将境内外其他客户在不同渠道已成交的商品,利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渠道。以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性质方式*私走**进境,从而达到逃避海关监管,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据指控,在具体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江定山负责寻找客户,洽谈业务,与客户商议按照不低于淘宝价的7折申报。客户确定后,江定山指使员工跟进、对接客户,协助客户将商品信息和价格,以表格形式导入“欧陆通”电商平台系统,以对接海关申报系统。
据指控,犯罪嫌疑人谢明航任欧陆通网络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对欧陆通网络公司当前工作重点、未来发展方向、公司财务报销制度、网站设计及推广、清关中遇到的票件被扣问题、如何应对被海关调查等问题有具体指示或提出自己的想法与建议,起到了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并出谋划策的作用。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海关缉私局对谢明航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不再移送审查起诉。

*私走**辩护律师评析:
程序上
1、移送审查起诉的*私走**案件,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一般都会列出补查提纲退回缉私局补充侦查。1个月内,侦查机关按照补查提纲完成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退查以两次为限。
2、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作出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称之为“存疑不诉”。
3、还有一种情况,即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自己就认为无法完成补查提纲,指控的证据不足的,不再移送审查起诉,如果还有同案嫌疑人,通常还要修改《起诉意见书》。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

实体上
4、本案欧陆通网络公司作为跨境电商平台“二次转单”是否属于制作虚假三单、是否构成犯罪,本文暂不作过多阐述,以后会另拟专文陈述法律意见。在此,就算本案欧陆通网络公司构成犯罪,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明航也不一定构成犯罪。
5、该案实际负责业务的主管人员是江定山,谢明航作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管理只是一般性参与,没有参与具体的决策、实施行为。根据《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私走**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答复》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没有参与单位*私走**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仅是一般参与,并不是起决定作用的,则不应对单位的*私走**犯罪负刑事责任。
6、本案,在业务过程中形成大量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但没有一份客观证据是指向谢明航地参与了所控的*私走**行为,而谢明航自始都是否认对他的指控的。
(本文所提及涉案公司、人员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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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编辑:胡青宁
图文转自 海关法律事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