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荷兰垄断海上贸易的条件 (17世纪荷兰与中国的战争)

文|青丘

编辑|海蓝宝

自荷兰人到达台湾后,长官宋克最大的责任和目的是如何发展与中国的通商贸易,他曾经建议荷兰东印度公司“遣派数家族前来,当有利于公司,但须限制其具有通商贸易之能力。

十七世纪荷兰与中国贸易地点,17世纪荷兰与中国的战争

一、对中国通商贸易的方式和策略

如此则可增加公司资本,招徕其他地方之,中国人前来台湾,亦可从敌人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手中,完全夺取中国通商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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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克还通过将布匹等作为礼物送给中国商人,以此来搞好关系,以便吸引更多的商人来台通商贸易。

同时荷兰驻台当局还积极吸取中国商人的意见。《巴达维亚城日记》1625年4月6日条记载有一位名叫Wang san的中国商人,建议荷兰人通过提高商品的收购价格来吸引华商来台通商贸易,只要保证获得25%至40%的利润即可

一旦华商来台通商贸易的局面被打开,每年可得到10000斤丝绸,而不用担心货源不足。

荷兰人采纳了他的建议,同时为了与西班牙人争购中国货物,荷兰人不借出高价诱使中国商人载货前往台湾与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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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荷兰人采取各种手段吸引华商与其进行通商贸易,但是仍有很多商人前往马尼拉进行通商贸易,因为那里的利润比在台湾的利润大得多。

为了打破这种局面,荷兰人想方设法破坏中国与西班牙之间的通商贸易。

《荷兰人在福尔摩沙》1628年11月2日条载:

“我们向大员下令...而且要试图切断福州的中国人与福岛北端的鸡笼、淡水的西班牙人之间的通商贸易来往。

特别是派船到南澳与大星山之间的水域巡选,拦截航行于长崎、马尼拉和澳门之间的敌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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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福岛即指台湾,当时西班牙人盘踞在台湾北部,在那里与中国商人也有通商贸易往来。

另外荷兰东印度公司还打算拦截航行于长崎、马尼拉和澳门之间的敌船,可知荷兰人计划全方位地打击竞争对手的通商贸易。

1628年11月14日,荷兰驻台湾行政长官纳茨就派出了两条大型帆船,各配16名荷兰人和70名中国人,与其他三条某海盗的帆船,在福州与敌人的基地鸡笼和淡水之间的航路上拦截船只。

为了得到中国的商品,荷兰人又选定合适的中国商人作为中介,采用预付资金的方式,由中国商人在东南沿海一带采购中国商品,但这种方式并不是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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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达维亚城日记》1626年4月9日条载:有两艘荷兰船出现在厦门,目的是向Simsou(即许心素)索要已付定金之绢丝货物,许心素因招致荷兰人来到厦门,还被官府勒索数千勒阿尔。

可见,中国商人并未按时向荷兰人交付货物,与荷兰人在中国沿海进行通商贸易也会承担很大的风险。

另外,随着明朝后期海禁政策的严厉,东南沿海一带海寇盛行,许多商人不愿冒险前往台湾。

所以中国商人带到台湾的商品非常有限,中荷通商贸易并没有像荷兰人预期的那样迅速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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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兰遮城日志》1629年11月1日条载:

“无事,从日本完全没有船来,跟中国的交易在短期内也显然非常微小,因为一官被李魁奇赶出厦门,(据说)已逃去福州投靠军门。

现在李魁奇据守厦门,在那附近偷窃、抢劫、放火,就像一官以前所做那样,因此那边的商人商船都不敢来这里跟我们交易”。

可知海盗的横行极大地影响了荷兰人通商贸易的开展。荷兰人对这种通商贸易局面非常不满,希望开拓对华直接通商贸易。

因此他们尝试派船直接到福建沿海一带寻找通商贸易机会,但是由于明朝法律禁止外国商人到中国经商,所以荷兰人只能在漳州外海域从事*私走**通商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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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兰遮城日志》1629年11月27日条载:

“决议,长官普特曼斯阁下要率领那些快艇Texel号、Slooten号及随时会从中国回来的Domburch号,载....担胡椒、50担苏木,....担象牙及现款480勒阿尔前往中国,去用以交易中国货物”。

1630年2月3日条载:“今天长官普特曼斯阁下搭快艇Slooten号,与两艘戎克船,从围头湾来到此地,他们于上个月20日借快艇Armemuiden号及另外两艘戎克船航离大员,来围头湾停泊,要在那里出售该快艇带去的商品”。

可知 荷兰人以台湾为据点 ,派遣船只往来于福建和台湾之间,寻找贸易机会。以上决策获得了一定的成效,荷兰人购得了生丝、布匹等许多中国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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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荷兰东印度公司还曾经计划与海盗李魁奇合作,《热兰遮城日志)1629年12月11日条载:

“带一封.上述李魁奇的信件来欢迎长官阁下。主要内容说,一官与他之间的战争已经结束,他最近已被军门封为官吏,因此许诺我们,将安排充分的贸易通商,

对长官阁下的驾临漳州河已经期待很久等等”。

《热兰遮城日志》1629年12月13日条载:“决议要赠送价值三百里尔的象牙、檀香木、胡椒和红呢绒给李魁奇,为要使他在各方面更热心帮助我们”。

可知,李魁奇告知前来福建沿海的荷兰人其已经将郑芝龙赶走,并获得很大权力,还许诺荷兰人开展通商贸易,为了能够把握这种贸易机会,荷兰决定与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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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荷兰人仅仅在李魁奇那里得到了少量优质商品及许多劣质商品。

1630年2月他们之间的合作结束,李魁奇已经被郑芝龙的部下所击败。与此同时,荷兰人仍未放弃 以*力武**打开与中国直接通商贸易的大门。

他们认为“如果我们想享受优惠和自由,对中国人要用*力暴**和*力武**制服,这对于减轻荷兰东印度公司无法承受的沉重负担,增加日本通商贸易,是极为必要的”。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荷兰人仍旧采取*力武**威胁的手段,坚持对中国沿海地区的骚扰。

崇祯三年(1630),荷兰人入侵厦门,“郑芝龙募龙溪人郭任功率十余人夜浮荷兰船尾,潜人焚之,余悉遁去,不敢窥内地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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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郑芝龙已经被朝廷招安,任厦门海防游击,他率人成功击退了荷兰人的进攻。

1633年,荷兰人再次试图以*力武**打开,但在金门料罗湾战役中又一次被郑成功击败

“此役之后, 荷兰人被迫接受郑芝龙的条件,退出福建沿海 ”。

可以看出,荷兰人这一时期开展通商贸易的方式和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种,包括吸引商人前来台湾通商贸易,预付定金通过中国商人购买商品,打击竞争对手的通商贸易;

采取海盗行为掠夺商船,前往中国沿岸寻找机会就地通商贸易,尝试与海盗合作,试图以*力武**迫使中国与之开展直接通商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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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论如何荷兰人无法直接打开中国的通商贸易大门

伦纳德·包乐史指出:“库恩(荷兰东印度公司总督)所奉行的*力武**政策:凭借赫赫声威与*力武**,而不是以友好的关系来获得与中国通商贸易的机会,也因为缺乏力量而失败了”。

荷兰人只能通过中国代理人的方式来获得中国商品,以及以海盗政策掠夺来往商船来获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