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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对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的规定:
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及抵免原则
1、税法规定的抵免原则:
A、对 居民纳税人 的 居民管辖权 。
B、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 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 不得超过 该纳税人境外所得 依照中国税法 规定计算的 应纳税额 。
2、居民个人境外来源所得: 区别于 非 居民个人的 境内 所得规定
下列所得,为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 境外 的所得:
A、因 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 取得的所得。
B、中国 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
C、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 境外 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D、在中国 境外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E、从中国 境外 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F、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 中国境外使用 而取得的所得。
G、转让中国 境外的不动产 、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H、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 3 年 (连续 36 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 公允价值 50%以上 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 所得 为来源于 中国境内 的所得。
I、中国 境外 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J、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境外所得抵免方法——限额抵免
1、抵免限额:
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 中国税法 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 综合所得 、 经营所得 以及 其他所得 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不同所得的抵免限额计算:
A、 分国分类 抵免,不同所得按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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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项目 |
抵免限额计算方法 |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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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4 项) |
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算 |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 A=合并中国境内和境外全部综合所得计算得到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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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 |
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算 |
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 B,原理同综合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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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分类所得(4项) |
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分项单独计算 |
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C=该国(地区) 的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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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A+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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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表中其他分类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C、 境外的经营所得 按规定计算的 亏损 , 不得抵减 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 以后年度 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 弥补 。
3、居民个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确定
A、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 来源国 (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 实际已经缴纳 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B、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
C、下列情形的境外所得税额不能抵免:
a、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 错缴 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b、按照与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 避免双重征税 安排规定 不应征收 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c、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 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
d、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 实际返还 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e、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 免税 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4、居民个人境外所得限额抵免规定及应用
A、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 中国税法 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 抵免限额 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 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 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
B、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抵免限额 与 实际缴纳 税额的 较小 者。
例1:居民个人王某 2021 年除取得境内工资收入 120000 元(已代扣三险一金)外,还从境外甲国获得劳务报酬收入折合人民币 50000 元、稿酬收入折合人民币 20000 元和利息收入折合人民币 10000 元,并分别就这三项收入在甲国缴纳税款 10000 元、1000 元和 2000 元。假设除居民个人年度费用扣除标准 60000 元和某专项附加扣除 12000 元外,不考虑其他费用扣除和境内预缴税额。
解:(1)王某 2021 年境内、外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 120000+50000×(1-20%)+20000×(1-20%)×70%=171200(元)
(2)王某 2021 年境内、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71200-60000-12000)×10%-2520=7400(元)
(3)王某 2021 年来源于甲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7400×(40000+11200)÷(120000+40000+ 11200)=2213.08(元)
从境外甲国获得劳务报酬、稿酬收入在甲国缴纳税款合计 11000 元(10000+1000)大于2213.08元
(4)王某 2021 年综合所得在我国实际应纳税额= 7400-2213.08=5186.92(元)
(5)王某 2021 年来源于甲国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10000×20%=2000(元)
(6)王某 2021 年来源于甲国利息收入已纳税额 2000 元, 可全额抵免
(7)王某 2021 年在我国实际应纳税额 5186.92 元
5、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间
A、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 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内申报纳税。
B、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6、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纳税申报地点
A、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B、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 户籍所在地 或中国 境内经常居住地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C、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D、在中国境内 没有户籍 的,向中国境内 经常居住地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居民个人被派往境外工作,取得所得的税款预扣预缴规定
居民个人被境内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
A、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 支付或负担 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规定 预扣预缴税款 。
B、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可由境外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 次年 2 月 28 日 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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