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项税额不足,需要缴纳高额的增值税时,有些企业往往想铤而走险,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向外部企业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增加本企业的进项税额,减少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同时减少了增值税随征税费和企业所得税。这种行为风险极大,要不得。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广州某骏建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深圳市越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票面销售额合计473,293.68元,税额合计80,459.92元,价税合计553,753.60元。
经稽查局证实,5份发票均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广州某骏建材有限公司在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虚假纳税申报,抵扣税款80,459.92元(增值税)。被稽查人员检查到时,该公司仍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没有补缴与之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广州某骏建材有限公司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5份虚开的金额为473,293.68元的发票虚列了成本,并在税前扣除。至被查之日,该公司未进行过纳税调整。
该公司在税务局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时已失踪走逃。

那么,税务局是根据哪些材料来证明广州某骏建材有限公司存在虚开行为的呢?税务机关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列出了三类证据: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广州某骏建材有限公司已申报抵扣上述发票进项税额并税前列支相关成本;
2.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广州某骏建材有限公司未支付上述发票相关的款项;
3.*票开**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广州某骏建材有限公司取得的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广州某骏建材有限公司*税偷**的事实存在。
可见,在增值税领域,做不到四流一致,是很容易被查出存在各种涉税问题的。俗话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我们认为,企业经营者需要做的,是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充分运用国家给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规划,方保无虞。
我们还认为,做好财税合规工作,企业才能健康发展,经营才能长久。运用合理合法的节税方法节税,才能让企业家安心地经营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