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无论是上世纪出台的《民法通则》还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甚至是2020年问世的《民法典》,无不规定了这一重要法律制度。
拾得遗失物,通俗的讲,就是捡到别人遗失的东西。在法律上,捡到别人的东西需要及时归还,如不及时归还,则损害了物主的合法财产利益。

同时,若捡到东西的人没有妥善保管,主观上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话,可能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现行规定: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
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的“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
《民法典》用了五个条文,对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遗失物的妥善保管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的费用支付义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处理规则做了规定。
要适用该制度,就必须满足两个要件:第一,存在遗失物。第二,拾得人作出了拾得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有物品遗失了,且该遗失的物品被人捡到了。

那么,什么是遗失物呢?所谓遗失物,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来把握:
其一,遗失物是有主之物而非无主之物。被抛弃的物品依照法学理论已成了无主物,并非有主物,更非遗失物。
其二,遗失物必须是遗失人丧失占有。即物的遗失并非出于自愿,但事实上已经丧失了实际支配该物的能力。
其三,遗失物必须是无人占有之物,只有这样才能与盗赃物、误取误占物、遗忘物相区分。
而什么又是拾得行为呢?较为学术一点的*法讲**,要构成拾得行为,首先必须要发现,其次是要占有,三是拾得行为并没有意思的附加。

之所以强调这三个要素,是因为没有发现则不能进而有捡到别人东西一说,只有发现了遗失物,才能进而占有它。
占有该物必须要有占有意思,缺少占有意思,则存在该遗失物被随时被抛弃的可能,不能构成拾得。
同时,拾得遗失物不能有其他意思附加,否则可能会构成侵占,损害了他人合法的财产利益。
在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中,拾得人捡到东西要及时通知和归还物主,此所谓法律上通知与报告义务。

同时,在归还物主或者交存有关部门之前,拾得人构成无因管理,应当对遗失物进行妥善保管,避免物遭受到破坏、毁坏、损坏和丢失,此所谓保管义务。
因该物并非无主物,所以不适用先占,法律要求拾得人要及时归还,此所谓返还义务。
当然,捡到东西也享有一些权利。例如,拾得人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可以要求物主支付因保管遗失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同时,若物主对拾得遗失物进行悬赏,捡到东西的人有权要求物主兑现承诺,但不得以此为由不归还物品。

二、案例分析:拾得遗失物应妥善保管,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刘松书于2020年12月16日下午去咩咩羊超市取快递,由于光线很暗,拿出手机照明,结果手机遗忘在咩咩羊超市。
刘松书当晚20点左右发现手机丢失,于是到咩咩羊超市找田二狗询问,结果田二狗称没有拾到手机。
后借用邻居手机在小区业主群寻求帮助,收到同小区业主电话告知,刘松书手机被其爱人在取快递时拾取,交由田二狗保管,并告知田二狗待所有人找寻时归还所有人(小区监控录像可证明)。

刘松书得知后再次询问田二狗,而田二狗再次否认见到过手机。
于是刘松书告知田二狗,已有业主告知刘松书遗忘的手机由其拾到并交由田二狗暂时保存,等待所有人找寻时归还所有人。田二狗犹豫一会后告知刘松书遗忘的手机已被其他人领走。
于是刘松书报警处理,警察出警后,田二狗仍然坚持称刘松书手机已被其他人领取,并且承诺帮助联系取走者并要回手机归还刘松书(出警派出所已开出警记录并证明当时情况)。但是至今未有结果。

刘松书认为田二狗无法证明手机已被他人领走,并且刘松书认为即便手机被人认领,也是在田二狗未确认领取人是手机所有人的情况下私自给予的领取人,造成刘松书手机丟失,对此田二狗应当赔偿。
而田二狗辩称,手机不是我拿的,也没在我这,不应由我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刘松书手机遗失被他人拾得,刘松书与拾得人之间构成拾得遗失物法律关系;拾得人将手机送至田二狗处,由田二狗等待所有权人来领取,拾得人与田二狗之间构成委托法律关系。
在此基础上,田二狗负有妥善保管该手机并将手机交还给刘松书的义务,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田二狗在此行为中并未获得利益。

因此原田二狗间实际上形成了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因刘松书亦主张赔偿而非返还原物,故本案应确定为无因管理纠纷。
其次,因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主要调整无因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而并未规范受益人遭受损失时是否有权向无因管理人请求赔偿或补偿责任,故法院参照与之最相类似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予以分析。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偿保管关系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田二狗作为类似保管人地位的主体在交付手机时应负有查验取走手机的人是否为所有权人的义务,比如领取人是否能通过密码或指纹等方法解锁手机。

而本案田二狗在未作出上述基本核对方式便将手机交付他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该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因此田二狗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刘松书提交购买手机的发票可知,刘松书购买手机的价格为5750元,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手机价值亦与刘松书陈述大致相符。
刘松书自认其使用手机时间为一至两个月左右,价值亦存在相应折损,同时因无因管理行为属于应当鼓励的行为,不应对无因管理人苛以过重的责任。
本案起因亦系刘松书自身保管不善所引发,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定田二狗赔偿刘松书3000元为宜。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捡到别人东西时,应当进行妥善保管,尽到合理的管理或者服务义。
如果因为拾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的毁损灭失,则物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拾得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理论延伸: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尽管拾得遗失物制度在我国制度史上已有较长时间,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
其中常发生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善意取得能否适用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二是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如何确认归属的问题。
关于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之下,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直接应用于遗失物。
但在工业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在越来越注重动态交易安全的立法趋势之下,这显然是不符合潮流的。

这是因为:遗失物本身和其他物并没有本质不同,要求受让人对所有物品进行区分识别既不可能也不公平,如此苛求,只会增加受让人的负担,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关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如何确定归属的问题。关于遗失物长期未有人认领,我国法律规定经过一定期间后,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这一规定尽管能够增加国家的财富,盘活资源,却不能最大程度激活物的效用。因为抽象的组织主体并没有实际使用该物品的强烈需求,其处理该物品还需花费大量的处置成本,反而浪费了资源。
因此应当允许在经过一定期限内,拾得人能够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拾得遗失物制度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站在普通大众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做到制度设计贴近民众的道德水准现状。
这是因为:法律只有得到普遍的遵循才会实现法治,才拥有权威。而现实生活中的普罗大众并非圣贤,并不拥有近乎完人的道德水准。
脱离了实际的拾得遗失物制度容易成为无本之源、无根之木。
二是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权义统一实际上是站在普罗大众立场完善拾得遗失物制度的法律要求。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在现行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对拾得人要求过高,对失主的要求存在缺位,已然让权利的天平失衡。
因此,在法律上需要重新配置二者的权利义务,对失主存在的过失加以过错责任的要求,对拾得人的权利加以金钱或荣誉奖励的增加。
三是适当允许拾得人对物加以利用。这是因为:拾得人在捡到遗失物的时候,只有两种选择,分别是交给有关部门和自己占有使用。

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会存在失主没有积极寻找或者寻找了并未找回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之下,会产生两种后果:其一,有关部门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处理这些物品;其二,拾得人自己占有使用会受到舆论、道德的谴责而不敢对其加以利用。
无论何种情况,都会产生该物的效用无法实现的问题。为了平衡权利的天平,可以规定在经过一定的期间之后,拾得人可以对其所拾得之物进行占有、使用甚至收益。从某些程度上讲,这可能也会构成无因管理。
拾得遗失物制度在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上不可或缺,又与无因管理制度、不当得利制度紧密相关。
完善该制度,必须要重新配置权利与义务之天平,使其回归大众的普遍道德水准,最大程度发挥物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