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香梨、苹果、小蜜瓜.....全都被起诉侵权”的新闻视频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据悉,11月21日,河南民生频道《大参考》栏目组在河南洛阳某水果批发市场采访了多位因果品商标侵权而被索赔的水果商贩。
其中有商贩因售卖商标侵权“库尔勒香梨”的香梨,经协商调节后被罚6000元;还有商贩因商标侵权阿克苏苹果、小蜜瓜、爱媛38号柑橘被起诉罚款万余元不等。
受访的水果商贩表示:“我不知道这侵的啥权,做水果生意30多年了还没听说过水果这个是侵权的,肯定不会再卖这个香梨了,这纯粹坑了俺,22元一箱的香梨,罚俺6000块钱”。 (来源——抖音号:@河南民生频道大参考)

新闻截图
事件采访视频在抖音发布后,短时间内获得了数以万计的点赞和评论。
因是商标侵权,网友们将其与近日冲上各大媒体平台热搜的““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对“逍遥镇”商标维权事件”、“潼关肉夹馍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起诉使用“潼关肉夹馍”店名事件”联系在一起。
两个被网友热议的事件,其中“逍遥镇”胡辣汤商标维权事宜已被河南西华县叫停;潼关肉夹馍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起诉使用“潼关肉夹馍”店名事件被众多媒体点名有“碰瓷”嫌疑。
果品商标侵权事件与上述两个事件均属于商标是否侵权的问题,这使得视频评论区大多数网友认为这也是一场“碰瓷”事件。

网友品论截图
商标侵权的水果商贩觉得自己被“坑”,网友也认为水果商贩是遭遇了“碰瓷”,那真相到底如何呢?
作为一个农业人,相近两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谁对谁错,我不再叙述也不作评论,但要告诉大家的是,报道中的水果商标侵权事件不能与这两个事件相提并论。
水果商贩们可能委屈,但售卖商标侵权的水果确实违法。
接下来,咱们一起详细地探讨下这个事情,希望探讨之后,农业人能有所启示。

由于视频资料中“库尔勒香梨”被提及最多、最为详细,其余水果商标侵权原因相近,我就以库尔勒香梨作为案例。
什么是库尔勒香梨
库尔勒香梨是*疆新**梨种的一个栽培品种,外形与*疆新**梨种的其它栽培种相近,品质和口感有一定的区别。
经专家研究考证早在1400多年前库尔勒、阿克苏等地就有了香梨的种植,在200多年前库尔勒香梨这个优良品种就已形成并延续至今。
当前除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外,山西、甘肃、河北、山东、河南、江苏等省份也有少量种植。

中国地理标志和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1995年6月30日申请注册含“库尔勒香梨”及“孔雀图片”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996年11月7日经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经续展为2016年11月7日至2026年11月6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香梨
2004年12月13日,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库尔勒香梨”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2019年11月15日,“库尔勒香梨”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
2020年7月20日,“库尔勒香梨”入选中欧地理标志首批保护清单。
2021年9月6日,库尔勒香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入选2021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

库尔勒香梨
以上对“库尔勒香梨”的描述,主要是想告诉大家两点。其一“库尔勒香梨”是国内众人皆知的驰名品牌;其二“库尔勒香梨”的所有人是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
这两点是我讲因侵权赔款的水果商贩,委屈但违法的重要原因。
因为我是一个农业人,为帮大家搞清楚侵权的水果商贩是否违法,我专门去查了《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查阅了包括“库尔勒香梨”在内的几个相关案例及案例分析。
我虽然不知道新闻报道中水果商贩是直接使用了“库尔勒香梨”商标还是近似商标,但不论是哪一种,行为均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项目内。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截图
而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处罚《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中也有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条截图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截图
新闻报道中部分水果商贩表示并不知侵权的实情,其实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中也有相关免责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截图
也就是说只要水果商贩们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怎么证明你“不知道”是一件比较难的事,另外就当前水果批发市场的现状来看,找到提供者也非易事,我讲水果商贩们委屈的点就在这里。
可能很多朋友的疑问点在于《商品法》的第五十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截图
显然“库尔勒香梨”符合含有地名、通用名这一特点,理论上不能被限制使用,但是“库尔勒香梨”是商标的同时还是地理保护标志产品。
保护区域为*疆新**维吾尔自治区的库尔勒市、阿克苏市、阿拉尔市、尉犁县、轮台县、库车市、沙雅县、新和县、阿瓦提县、温宿县等3市7县现辖行政区域。
也就是说不在这些区域内即便你种的是库尔勒香梨品种但你也不能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相近、有异议的标志。
所以不管是贴标或近似标用其它梨品种冒充库尔勒香梨还是销售贴标或近似标销售非地理保护区域外的库尔勒香梨均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那问题来了,产至这些区域内的库尔勒香梨,未经商标持有者批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能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是相近的商标吗?

库尔勒香梨
对此我也不确定,所以去查了相关案例,很遗憾和我想的一样这样也不能用,因为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红色字的内容很关键,标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还需要符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团体标准》中的各项标准,以防产区内劣质果品污名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影响产业发展。
不过虽然不能使用“库尔勒香梨”但这些果品可以标注“产自库尔勒的香梨”,类似善意的主观上只表示产地的内容。

库尔勒香梨
那问题又来了,因为"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群体,若在保护区域内且产品符合标准,那能否用“库尔勒香梨”这一"地名+品名"进行销售呢?
常理上可以,但是怎么证明,谁来证明产品符合标准是一个相对较难的问题,关于这一点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总得来说,新闻报道中的水果商贩确实侵权了,只能讲委屈但违法。
事实上市面上库尔勒香梨假货很多,已对真正的库尔勒香梨造成了名誉和经济上的危害。
类似的侵权案例也早几年就有并且不少,从天眼查数据上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因商标侵权已获赔97万余元了。
人家正常维权没错,水果商贩今后可得注意,这个教训花费可不小。

写给最后给农业人的几句嘱咐
对假冒“名牌”的农业批发商说:别再干这缺德事了,情节严重的可不只是赔钱,还要负刑事责任。

对水果商说:在销售拥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农产品时一定要确定它是正品;在能确定产品是否为正品时,一定要从进货商那里要发票,以便后期出现问题时有证据可依。
对拥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协会或团体说:依法维权,维护品牌,促进产业发展理所应当,但千万别走歪路滥用权利恶意*压打**其他人。
参考资料:
《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中的混淆及合理利用;颜峰,《人民司法》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研究——以“库尔勒香梨”为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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