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过几天就到春节啦,年味儿也越来越重,春节是辛劳一年的人们犒劳自己的时刻,也是家人团聚走亲访友的时刻,必须得备足年货备足礼品才行。春节也是我国居民消费的高峰期,只是,在这全民购买年货的盛宴中,你也可能像女婿小王一样遇到糟心事儿,需要懂一些法律知识来解决它。
2018年2月23日春节刚过,小王便到法院起诉一家超市。小王诉称,春节期间他带着在丈母娘家附近的超市买的鸡蛋、水果、牛奶、酸奶等到丈母娘家走亲戚,结果丈母娘发现他买的牛奶和酸奶都过了保质期。小王认为超市销售了过期食品,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超市退款退货,并赔偿1000元。超市辩称,这些过期的牛奶和酸奶不是超市出售的,不应向小王退款退货和赔偿。
那么,法院如何判定这些过期的牛奶和酸奶是否系超市出售这一基本事实?
西法君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应由消费者承担其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消费者应向法院提供购物小票、发票、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故消费者主张其与经营者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则应对买卖合同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消费者应当向法庭提供收据、购物小票、发票等证据,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
现在网络购物非常普遍,在网上购物时通常没有购物小票等凭证,但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供网络购物平台交易快照、物流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账单等证据来作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
本案中,小王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小票、商品实物、照片和微信支付记录截图等证据,这些证据所体现的商品名称、价格等信息相互应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小王与超市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购物小票载明了牛奶和酸奶等商品的出售时间,证明超市向小王出售的牛奶和酸奶确实已经过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因此,超市出售超过保质期的牛奶和酸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故法院判令超市退款退货,并向小王支付了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官提醒】
购买年货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贪图便宜,尽量选择正规途径购买。购物时应保留好购物小票、支付凭证、发票等凭证,别嫌弃这些小票碍事,多保留一两周,而对于汽车、家电等耐用商品的购物凭证,则应保留6个月或更久,因为可能它就是后续产生纠纷时的重要证据。在遇到纠纷时,不用慌张,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到法院起诉,有礼有节地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置不完的年货,买不完的嫁妆”。年货是我们过年的心意表达。有钱没钱,带上精心准备的年货,我们回家过年,去和生命中最重要的人一起辞旧岁,迎新春。而懂些日常法律知识,会让我们的春节过得更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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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民四庭 赵亚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