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毒被判诈骗 (男子贩毒再次被判)

日前,

绵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并宣判一起 *毒涉**“自洗钱” 案件,

被告人朱某犯 贩卖*品毒**罪、洗钱罪

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

四年零二个月,

并处罚金10000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四年

并处罚金 10000元

男子贩毒被抓被判刑,男子贩毒被判六年

2022年1月

被告人朱某与龙某(已判刑)商议,将朱某购买的*品毒**“K粉”(含咖啡因等成份)放置于龙某位于德阳市旌阳区鞍山路202号某小区的住处,购毒人员联系朱某后,朱某自己或授意龙某向他人贩卖*品毒**。

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

朱某先后向他人贩卖“K粉”7次共计23克。

2022年6月6日

公安机关在龙某的住处搜出了朱某存放的大量*品毒**。被告人朱某在自己实名认证的微信号收款功能正常,绑定银行卡状态正常的情况下,为掩饰、隐瞒贩卖*品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用其女友温某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共计12900元。

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朱某明知是*品毒**还多次向他人进行贩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品毒**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

被告人朱某为掩饰、隐瞒其贩卖*品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用他人实名认证的微信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洗钱罪,依法以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 针对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洗钱罪上游犯罪包含七类,即 *品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走**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为掩饰、隐瞒以上七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者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 洗钱的本质在于将违法所得通过一定方式将其演变为合法所得。

男子贩毒被抓被判刑,男子贩毒被判六年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将“自洗钱”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即实施上游犯罪的行为人也可以成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

该案就是一起*毒涉**“自洗钱”案件,被告人朱某为掩饰、隐瞒贩卖*品毒**收取的毒资的来源和性质,在自己实名认证的微信号收款功能正常情况下,使用其女友实名认证的微信号进行收取毒资,其行为意将收取的毒资“漂白”,在对其贩卖*品毒**进行追责的同时,仍需对其洗钱行为进行打击。

“自洗钱”单独定罪,为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有效遏制了上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