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网-阳光报(记者 熊玺)他们是取得执业医师证的中医,坐堂问诊取得了患者的信任,他们利用这种信任给患者推销自制的“药品”。这些“药品”来自羊圈旁的黑作坊,24年中欺骗患者1万多人,获利2000多万元。3月14日西安中院对该案件进行宣判,首犯被判无期徒刑。
开诊所卖假药
今年58岁的张某大专学历,是具有执业医师证的医生。1993年9月在陕西省西安市成立陕西*晋秦**中医糖尿病研究所(以下简称糖尿病研究所),取得了相应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保健品批准文号,2012年12月张某又在西安市注册成立西安莲湖泽安中医诊所(以下简称泽安诊所),并先后雇用张某某为其生产保健品并坐诊,雇用李某为其坐诊,雇用种某为其管理泽安诊所。
自2008年起,被告人张某持续向研究所生产的保健品森健牌降糖冲剂(又名兴胰粉胶囊)、天富生牌桃红片、天富生牌菊花玉竹胶囊等保健品当中添加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安排其妻(在逃)及张某某继续购买上述添加的物质,并将添加的比例传授给张某某,由张某某负责上述保健品的生产。自2007年起截止案发,张某先后伙同张某某、李某等人以糖尿病研究所、泽安诊所的名义在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甘肃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的三十余个市、县进行宣传和巡诊,并将添加有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的森健牌降糖冲剂、天富生牌桃红片、天富生牌菊花玉竹胶囊等保健品开立在处方当中冒充药品向就诊的糖尿病患者销售。
羊圈旁造假药
2013年3月,种某在山西省长治市巡诊过程中,被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知,其巡诊中销售的保健品当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并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被告人张某为了躲避西安市食药监管部门的检查,于2014年安排齐某、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山西省定襄县废弃的锻造厂内(羊圈旁)继续生产森健牌降糖冲剂、天富生牌菊花玉竹胶囊等保健品,安排被告人张某向齐某教授添加比例,继续向所生产的上述保健品中添加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等国家明文禁止添加的物质,并通过快递将所生产的保健品发至泽安诊所及各巡诊点销售。
所售保健品对新患者按照其内部掌握的价格予以销售,对老患者按每月200元的价格收取费用,销售所得打入张秀莲及其子张亚东的银行账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相关的电子储存资料经过鉴定,自2008年9月至2015年5月,森健牌降糖冲剂销售金额2290796.86元、天富生牌桃红片销售金额8205283.49元、天富生牌菊花玉竹胶囊销售金额10388658.6元,扣押在案的森健牌降糖冲剂价值206542.16元、天富生牌桃红片966.24元、天富生牌菊花玉竹胶囊338923元。综上,张某的犯罪金额为21431170.35元。张某某的犯罪金额为17943142.93元。李某犯罪金额为13734817.68元;种某犯罪金额为8831638.43元。
保健品中加西药为增加疗效
张某在法庭上辩解说,他在保健品当中添加西药不是为了牟取利益,而是为了给患者更好的治疗效果,对老患者还有免费赠药和按每月定额100余元销售的情况。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本案的检验报告应当由省级鉴定机构做出,现该报告系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相关检验人员没有检验资格认证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法院认为,西安市食品检验所是经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认定,具备相应法定条件和检验能力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承担食品检验工作。该所在接受西安市公安局的委托后,指定相关检验人员对送检物品进行检验,指定的检验人员均经该所考核合格颁发了岗位证书,涉案的检验报告当中主检人也均签字确认,并提供了其本人的岗位证书,该检验报告在程序上是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张某、张某某、李某身为执业医师,应当明知保健品不能被当作药品予以销售,但其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将糖尿病研究所生产含有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的保健品均作为“药”开在处方当中冒充药品向患者销售,所以对张某等三人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经过审理,西安中院依法判处:张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万元。张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李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种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编辑:杨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