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份我收到了虎年的第3份平台交易裁定书,使我的心情真像大雪天的吃冰棍儿一一拔凉拔凉的。
这件案子是起诉浙江一家现货商品交易平台网络购物无效的案子。
事情发生在2015年到2016年,当时正处于众多的现货商品交易所以原油、贵金属等名目开展非法期货和非法证券交易收割老百姓钱财的时候,央视2014年315晚会曾做过深度报道,这里不做展开描述。
被告方首先提出管辖权异议,从基层法院到市中院,所有的证据只有一份空白协议书。


对于这份毫无证明力的证据,基层法院自然没有采纳,被告方上诉到中院依据的依然是这份空白协议书。
没有想到,中院居然采信了。

为此我向法官提出:空白协议书既不是原件又没有任何人的签字,也没有经过质证,怎么能认定它就是真实的存在?
法官的解释是:你是他的客户就要开户,这个协议书在开户里面必须有的,你注册的时候就跟他有一个注册开户协议书,就有相关的约定。
法官确实说的很有逻辑性,但我确实也心存质疑。
第1个心存质疑的是,法官是不是偷换了概念,用逻辑推理来代替原始的证据?在平台开户点击注册有的,但法官怎么能就认定对方的这份空白协议书,就是我点击的那一份?难道对方不会把真实的藏匿起来,弄一份假的来糊弄法官吗?
第2个心存质疑的是,法官认可这个协议的15条 争议解决部分,那么也应该认可后面的16条 (上图2) 其他,本协议书由交易中心通过电子化方式签约和存档。综合类会员、交易客户均认可该电子化签约和存档文件的法律效力,如各方对协议签署及其版本内容产生争议的,以交易中心系统数据库存档数据为准。”其自证协议原件为“交易中心系统数据库存档数据”,系对协议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定的关键证据,理应被法官重视,而且申请人在答辩状中向法院明确提出对该协议书之异议,法院不调取有证明力的签约和存档数据原件,而采信无申请人签字的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公正。
这是我的现货商品交易平台第3个维权官司,也是最后一个。前两个法院都留下了管辖权,结果官司也都胜诉了,性质和经历都是一样的,所以我百思不得其解,希望得到大家的解答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