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违约适用解除权期限的规定吗 (法律规定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2016年12月15日,12月20日新龙公司与张某某签订三份《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34、×36、×38,约定张某某从新龙公司处购买16号房屋、17号房屋、19号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179.75平方米、64.8平方米、91.64平方米,房屋总价款分别为3595000元、1296000元、1832800元,三套房屋共支付首付款70000元,其中17号房屋、19号房屋分别支付首付款20000元,16号房屋支付首付款30000元。

具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形,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约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60日以内的.......(2)逾期超过60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编号为×34号合同的《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一、买受人自愿选择按照1方式支付房价款,非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不得变更付款方式及调整首付款额度:1.一次性付款方式:在买受人签订主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当日,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计人民币(大写)叁万元,(小写)3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剩余房款(大写)叁佰伍拾陆万伍仟元,(小写)3565000元。买受人若未能在此约定的日期前向出卖人支付剩余房款,视为逾期付款,按照主合同相关约定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编号为×36号合同的《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一、买受人自愿选择按照1方式支付房价款,非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不得变更付款方式及调整首付款额度:1.一次性付款方式:在买受人签订主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当日,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计人民币(大写)贰万元,(小写)2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剩余房款(大写)壹佰贰拾柒万陆仟元,(小写)1276000元。买受人若未能在此约定的日期前向出卖人支付剩余房款,视为逾期付款,按照主合同相关约定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编号为×38号合同的《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一、买受人自愿选择按照1方式支付房价款,非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不得变更付款方式及调整首付款额度:1.一次性付款方式:在买受人签订主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当日,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计人民币(大写)贰万元,(小写)2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剩余房款(大写)壹佰捌拾壹万贰仟捌佰元,(小写)1812800元。买受人若未能在此约定的日期前向出卖人支付剩余房款,视为逾期付款,按照主合同相关约定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认可在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张某某针对16号房屋支付首付款30000元、17号房屋、19号房屋分别支付20000元首付款,未再支付其他房款。双方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已付首付款的返还问题,可以与其他款项进行折抵。

2022年2月15日,新龙公司向张某某送达《告知函》,张某某认可当日收到该函件。该函件主要内容为新龙公司指出张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提出出卖人解除合同,张某某支付违约金、房屋租金共计4189141元;买受人解除合同,张某某支付违约金、房屋租金共计5442119元;继续履行合同,张某某需要支付剩余房款、违约金、房屋租金共计22872024元,三种方案供张某某选择。

2022年2月27日,张某某委托律师向新龙公司回函,主要内容为原则上同意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方案,但是不同意支付房屋租金,并指出,按照合同约定,张某某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交纳剩余房款,逾期超过60日后,新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新龙公司自2018年3月1日起享有解除权,但新龙公司至今未行使该项权利,自2018年3月1日起的损失,属于新龙公司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新龙公司自行承担。同时不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请求减少违约金,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9套房屋的首付款50万元。

新龙公司主张2017年5月1日将涉案房屋交付张某某。张某某主张于2017年5、6月份间收到涉案房屋,具体时间无法确定。涉案房屋现由张某某占用。

原告新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新龙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编号:×xxx)、《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编号:×xxx)、《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编号:×xxx)并注销相应的网签备案;xxx.判令张某某腾退xxx号房屋、xxx号房屋、xxx号房屋;3.判令张某某承担违约金133076元;4.判令张某某支付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照336.19平方米,2.5元每平方米每天的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新龙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本案中,附件五中约定张某某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部分房款,并约定买受人若未能在此约定的日期前向出卖人支付剩余首付房款,视为逾期付款,按照主合同相关约定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张某某在支付20000元、30000元不等的首付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构成逾期付款。同时《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新龙公司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双方在2022年9月26日的庭审中就合同解除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不持异议,故法院确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于2022年9月26日解除。

具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形,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鉴于涉案房屋已经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在合同解除后,张某某应配合新龙公司办理网签备案的注销手续。合同解除后因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新龙公司要求张某某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新龙公司主张按照《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张某某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2%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条件为,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出卖人的解除权已经消灭,该条使用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新龙公司同时主张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支付标准为2.5元每平方米每天。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张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存在过错,新龙公司在解除权成立时未及时行使解除权,致使涉案房屋在未收取剩余房款的情况下由张某某长期占用,新龙公司对其损失亦存在过错。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张某某已经支付部分首付款的事实,酌情确定张某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向新龙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关于房屋占用费的标准,法院结合房屋所在地的租金情况,酌情确定每平方米每天2元的标准。

一审判决:一、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2016年12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34)、《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38),2016年12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36),于2022年9月26日解除。二、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门头沟区16号房屋、门头沟区17号房屋、门头沟区19号房屋,交予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腾退时不得损害房屋的附属设施;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述房屋的网签备案注销手续。三、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占用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以〈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按每建筑平方米每天2元的标准支付);支付时扣除70000元房款。四、驳回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向新龙公司支付涉案房屋的房屋占用费用是否正确。二审就此分析如下:

首先,新龙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后,张某某未依约支付剩余购房款,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新龙公司未行使且已过除斥期间,故该项约定解除权消灭。一审时,新龙公司以张某某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起诉请求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张某某抗辩不构成根本违约、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同意解除合同。鉴于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一审法院基于张某某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支持新龙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于合同解除后的后果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仍应根据新龙公司的诉讼请求,结合合同履行情况依法做出判断。

其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张某某应退还涉案房屋,新龙公司应返还已付款。鉴于涉案房屋已办理网签,并已交付使用,张某某却未依约支付剩余购房款并一直占用涉案房屋,其违约行为致使新龙公司对涉案房屋既无法出售,亦无法使用,由此给新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方张某某赔偿。据此,新龙公司要求张某某支付房屋占用费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张某某认为其系合法、有权占有涉案房屋无需支付房屋占用费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采纳。

再次,张某某与新龙公司就涉案三套房屋分别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双方虽存在三个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三个法律关系主体同一、权利义务内容基本一致、履行情况相同,一审法院将三个性质相同、主体同一的法律关系在一个案件中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某就此提出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二审不予支持。关于房屋占用费的计算标准,新龙公司为此在一审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张某某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或申请评估鉴定,且房屋占用费的标准并非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方能确定的专门性问题,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和双方举证情况,酌情确定张某某应赔偿房屋占用费的计算标准适当、程序合法,张某某就此提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二审不予支持。

具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形,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另外,权利人是否行使解除权是其权利并非义务,未行使解除权不能认定权利人存在过错,故张某某认为新龙公司怠于行使解除权应自行承担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