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互联网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众多网络购物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明星带货更是成为现时一种潮流,网络购物平台的普及,不仅为商家带来众多商机,也极大的提升了消费者购物的便捷性,但是由于平台质量的参差不齐,对销售商的准入把控不严等因素,近几年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我们,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一、应该去哪里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起诉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网络消费者来讲,无论产品销售者还是网络服务平台都是远在千里之外,如果去被告住所地法院,维权成本可能要远远高于遭受的损失,那么出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能否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直接起诉呢?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由上可知,除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外,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起诉。何为合同履行地?上述规定分为了三种情形:1、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的,即不需要实物邮寄,可直接将所购买的产品以发送到邮箱等方式就可完成产品的交付,凡此类纠纷,买受人(即原告)住所地住所地就是合同履行地;2、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比如快递等,收货地就是合同履行地;3、如果合同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那么约定优先。因此,对于常见的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商品并快递到家等情形,消费者完全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进行起诉。对于例外情形,请根据上述规定自行对号入座。
二、应该起诉谁?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意思呢?首先,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消费者可直接起诉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也就是卖方)要求赔偿;其次,只有获取到卖方的真实信息,消费者才能够起诉,而卖方的真实信息消费者通常需要通过平台才能够获取,如果平台不能够提供卖方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直接起诉平台要求赔偿,因为此时只能起诉平台,平台赔偿后,可以另行向卖方追偿;第三,如果平台明知或者应知卖方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则无论平台是否能够提供卖方真实信息,都应当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此时消费者可以将卖方和平台一并起诉。

三、可以主张哪些损失?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分为两类:1、卖方欺诈的,比如卖假货,适用三倍赔偿标准,该三倍赔偿是指在返还消费者消费金额之外,另行支付三倍赔偿,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维权金额是消费金额的四倍;2、不是假货,但是明知存在瑕疵,比如产品已过保质期,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导致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相关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传统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外,还可以另行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当然,如果网络购买食品药品类商品引发纠纷,需要适用《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中的特殊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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