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很多会计人员都不会感到陌生。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很多老板就会选择通过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来达到偷*税逃**款的目的。却不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不,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分享税务机关查处某企业通过购买虚开发票被处罚的典型案例,顺便给各位老板提个醒儿~

税务机关违法事实查处情况: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管辖区域内A企业实施税务稽查,该企业取得浙江XXXX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300194130,发票号码00812474、00926075;发票代码3300203130,发票号码24156507;金额合计807,710.98元,税额合计72,694.02元,价税合计880,405.00元。该企业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2,694.02做了认证抵扣处理,发票金额807,710.98元则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然而,经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浙江XXXX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上述发票开具没有真实的业务发生,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于是,浙江省税务机关将上述3份发票为虚开发票的线索转交给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税务局对A企业取得发票的真实性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例如,通过检查A企业以及相关个人账户,税务机关发现了上述3份发票涉及的资金回流至A单位相关人员的私人账户,最终查实了A企业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逃**款的违法事实。

除了对A企业追缴税款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税偷**”等规定,税务机关还对A企业少缴的增值税72,694.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88.5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合共38,891.31元,其中增值税罚款36,347.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544.30元。

案例警示与建议:
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企业与公民的应尽义务,然而,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老板为了少缴纳税款做起了购买虚开发票的勾当,甚至有些老板还强迫怂恿会计人员购买虚开发票,个别会计人员就这样稀里糊涂的成了老板的“背锅侠”,着实令人气愤!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小编提醒大家注意,取得虚开发票不但会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罚款、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话还会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老板怂恿暗示我们会计人员为其联系购买虚开发票的行为,我们会计人员要坚决说“不”!千万不能成为“背锅侠”!最后,大家不妨把本文案例转发给你的老板,让他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