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李某租用房屋,通过阿里巴巴1688网站建立账号“成都市优尼可鞋业有限公司”、“XF18280092251”,销售贴有巴宝莉、古驰、阿迪、匡威、万斯、耐克、彪马、MLB、加拿大鹅等商标的商品。公安机关现场查获70余种贴有商标的商品,共计27542件。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查获商品进行鉴定共9种商标的15款商品被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徐某、李某共销售其中12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收入220余万元;现场查获未销售的12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近30万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3万元。二审法院将二人罚金刑分别从32万元上调至57万元、23万元上调至53万元。
检察笔记
创新及在创新下形成的知识产权是引领发展的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在大力推进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过程中,更应当杜绝假名牌生产销售,撕掉崛起路上的“山寨”伪标签,把知识产权当成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国际国内贸易的“标配”、建设良好营商环境的“硬核”。鞋业加工是崇州本地的重要产业,而产业的生命力在于原创,不在假冒和“山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从严惩治,尤其是适度提高罚金刑,可以抬升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成本”,促进企业尊重原创、诚信经营。该案的办理,不仅为国际著名商品、商标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也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