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e事丨是药还是“毒”——购买减肥产品要擦亮眼

最近

“西布曲明”

成了一个“热搜词”

法网e事丨是药还是“毒”——购买减肥产品要擦亮眼

那么

西布曲明是什么

生产、销售含此类成分的食品

涉嫌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热议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减肥产品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不同品类的减肥产品的检测报告均显示产品含有“西布曲明”。因该批案件涉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法院现已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案情回顾

该批案件涉及多家平台的不同店铺,涉案产品以“复合食物纤维胶囊”“咖啡”“奶昔”“饱腹感糖片”等多种形态在电商平台销售。宣传语主要涉及“瘦身”“排油”“去抗体”“燃”“抑制食欲”“饱腹”“暴瘦”等。检测报告显示,以上多类型减肥产品均含有大量的禁药“西布曲明”。

早在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出《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通知指出:“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西布曲明在我国使用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估,认为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收益。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2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现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法官提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销售“*肥药减**”的商家往往抓住消费者的爱美心理,通过传统聚合性电商平台、社交团购平台、微信朋友圈等不同渠道,宣传此类“*肥药减**”为具有“暴瘦”“抑制食欲”“饱腹”“降脂”“瘦身”“增强免疫力”等功效的保健食品,实为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国家明令禁止成分的假药。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产品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在此特别提示大家以下几点:

一是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特别防范传销等不法销售渠道,尤其在网购时要更加以注意。

二是注意甄别披着保健食品外衣的假药,国家明令禁止宣传保健食品具有药品功能,保健食品应具有保健食品标识和批准文号,消费者要特别警惕宣传为具有减肥功效的“保健食品”。

三是主要甄别以“海外代购”“分装产品”名义销售的三无减肥产品,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冒充此种药品;

(三) 变质的药品;

(四)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