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绝大多数人都有从微商或者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商品的经历,尤其是目前微商销售的商品良莠不齐,我经常会接到很多关于微信购物、微商购物纠纷的咨询,今天就跟大家讲讲,如果你从微信或网络购买商品产生纠纷了怎么办?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小杨今年25岁,家住杭州市某区,2019年6月的一天,小杨通过微信向代购小刘购买价值14000多元的LV蒙田BB包一个,费用由小杨通过支付宝支付,涉案包包由代购小刘姐姐回国后交付给小杨。可是小杨左等右等,最终也没有拿到包包。于是小杨在微信上要求小刘退款,小刘也是拒不回复,也未实际退款。小杨求助无门,只得去法院起诉小刘,要求小刘退款并承担3倍赔偿金。
一、一审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
小杨最开始选择的起诉法院是其住所地法院即杭州市某区法院,但该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聊天方式”确定合同相关内容,不符合‘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特征”,应按照普通买卖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因为小杨跟小刘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杭州市某区,小刘的住所地也不是杭州市某区,因此杭州市某区法院被裁定不予受理该案。

二、小杨不服一审裁定,二审改判,小杨赢得第一步的胜利
小杨坚持认为自己通过微信方式与小刘订立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因为涉案合同收货地在杭州市某区,故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即应当明确为杭州市某区,且不属于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应由杭州市某区法院管辖。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买卖合同,上诉人通过支付宝支付购物款,并约定收货地为杭州市某区,属于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合同。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并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截止目前,本案实体裁判结果尚未查询到,但因为权利义务清晰,小杨胜诉的概率很大。

三、管辖法院为什么那么重要?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即使双方远隔万里,也可以宅家隔着屏幕就完成交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合同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现有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当双方发生纠纷后,支付货款的一方所在地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往往不会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对于支付货款一方在发生纠纷后往往需要到被告住所地去起诉,这无疑加重了支付货款一方诉的不利益,极大的增加了维权成本,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我国法律对于“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管辖作出了特殊约定,可以在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起诉。这也是为什么本案的小杨坚持认为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这样小杨就可以“足不出户”在本地打官司啦。

四、一点提示
现在疫情期间,我们也接到了很多通过微商购买口罩,但不发货而发生纠纷的案例咨询,有的已经在起诉。所以提醒大家,网络购物虽方便,但也要注意审核卖家资质,尤其是购买一些贵重物品的时候,不要病急乱投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