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送东西,不同送法,一个交税,一个不交税

前两天我给大家,针对疫情期间万科免租金这件事情的定性到底属于赠送还是折扣?给大家做了一个讲解。那么通过讲解赠送和折扣的区别,大家有什么感悟呢?

如果我是赠送的话:

第一、增值税要视同销售,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二、企业所得税的话,如果是赠送,要按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第三、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如果是捐赠的话:

平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疫情期间的捐赠,不管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还是直接捐赠物品,都是允许企业损失税前全额扣除。

如果我是折扣,从税务看上:

第一、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第二,企业所得税也不视同销售,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相当于买一赠一行为,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就从这件事情上,大家是否可以发现,在我们日常工作中,我们将赠送的行为变为买1赠1的行为,就可以给企业节税了,三种税都不用交了。

比如:我们公司单独赠送客户一个购物卡。

那么按照我上述对赠送的讲解,就要缴纳三种税。

如果客户来找我公司买商品时,赠送客户一个购物卡。

那么按照我上述对买1赠1折扣的处理方式,税务上是不需要缴纳这三种税的。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同样的东西送礼能送两份吗,送一样的礼品不同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