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称英国产 实则国内货 好孩子济南分公司因伪造产地被罚5万元

标称英国产 实则国内货 好孩子济南分公司因伪造产地被罚5万元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为上海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济南第一分公司。2015年6月1日,工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在货架上设置价签的方式,宣传其销售的15种飞利浦新安怡商品的产地均为英国;通过在其销售的3辆儿童推车上安放助销卡片的方式,宣称为进口商品。

执法人员经过检查发现,上述15种飞利浦新安怡商品的实际产地为中国浙江、中国广东以及土耳其,均不是英国;3辆宣称“进口商品”的儿童推车由小天使婴童用品(中山)有限公司生产,也不是进口商品。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利用价签对商品的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山东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区分具体情形 准确适用法律

——上海好孩子儿童用品公司济南第一分公司伪造产地案点评一

近年来,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不断翻新,自媒体、网络等形式不断出现,尤其是市场上大量出现的以商品包装物广告形式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值得关注

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商品产地和国籍信息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一些不法厂商以商品包装物广告、标价签、小卡片等方式,对商品产地进行不真实的宣传,向消费者提供错误的商品产地信息,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认误购,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这种行为也使不法厂商在同类产品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地位,客观上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利,扰乱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本案办案机关将当事人销售产地宣传不实的商品行为定性为“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较为准确。本案办案人员在市场检查中,能够从众多商品中发现问题、果断处置,体现了较高职业素养。

笔者认为,针对以商品包装物广告形式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形适用新《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对市场上大量存在的印制“××电视台合作伙伴”“××专供”“最××”“风水大师”等字样问题商品包装的查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1〕182号)等文件都明确指出,以商品包装物广告形式实施的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予以规制。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还对容易混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与《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予以明确:区分在商品上擅自标注的事项是虚假表示还是虚假宣传,关键看该事项是否为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经营者违规擅自标注该类商品国家标准强制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应当理解为《产品质量法》第五条所指的虚假表示行为;经营者违规擅自标注国家标准并不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应当理解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这些文件对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打击虚假宣传行为提供了有力帮助。

□案评人 朱有权

查案细节可圈可点

——上海好孩子儿童用品公司济南第一分公司伪造产地案点评二

对商品作虚假或是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不仅让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而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而且会损害诚信经营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查处虚假宣传行为一直是市场监督重点工作之一

在本案中,商品的宣传已不局限于媒体广告或是商品外包装、说明书等形式,而是出现在销售商品的价签和助销卡片上。商品价签和助销卡片有助于消费者在琳琅满目的卖场中以最短的时间了解商品的主要信息,引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本案中当事人利用价签和助销卡片伪造产地进行宣传,利用当前消费者在购买儿童用品上较为青睐国外商品的心理,把国内生产的商品当作进口商品进行销售,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利用价签或助销卡片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在执法部门查处的虚假宣传案件中是比较少见的形式。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主动发现违法行为并予立案查处,体现了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能摒弃走马观花,注重检查细节;摒弃形式主义,注重工作实效,真正实现检查落地的务实工作态度。

这不仅规范了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而且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树立了执法部门的权威。

在案件调查中,办案人员能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及时收集涉案的价签和助销卡片,固定核心证据,避免证据灭失,这些对案件的定性处理起到了关键性和决定性的作用,也对同类案件的查办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本案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和法律适用方面比较清楚,但需要在文书制作等细节方面进一步改进。如在表述立案时间时,可进一步说明对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过程等;引用《山东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定性时,需要具体到第十一条第一款;注意规范表达句式和标点符号的使用。

□案评人 吕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