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方收款后需开发票
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决下来了,购买方败诉并支付货款后,紧接着可能会遇到一个难题:销售方收款后拒不开发票,咋办???

对购买方而言,发票不仅是记账所需,还可能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
收款*票开**,是合法合理的应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 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票开**金额怎么算?
购买方在催要发票前,首先要搞清楚:有权主张的*票开**金额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
也就是说,*票开**金额=销售额+销项税额。
这其中,“销项税额”是什么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
请注意,这里的“销售额”并非销售方收取的全款。按照税法的逻辑,销售方的收款均应为“含税款”,具体金额由“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加总而来。也就是说,含税款(即*票开**金额)=销售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税率)。
从采购方的角度出发,司法机关裁决其应付的款项,已将销售方有权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包含在内,采购方无需细究计算两者的数额。采购方服判并付款后,全部价款的支付义务就履行完毕了。
此时,销售方(胜诉)和购买方(败诉)之间,可能对*票开**金额仍有争议:按照裁决支付的款项中,除了货款外,还有若干违约金和利息呀!这部分款项要*票开**吗?

要*票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违约金和利息,就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 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果,除了违约金和利息外,裁决还要求败诉购买方承担对方维权开支(如律师费),那针对这部分费用,销售方收款后也需要*票开**吗?
不用的。因为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销售方收款后拒不*票开**?
实践中,有销售方经反复沟通仍拒不*票开**,原因无外乎:为难购买方以发泄怨气、逃避税款以增加收入。
对于购买方而言,发票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发票上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从而降低纳税周期内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其中,什么是“进项税额”?何种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 进项税额 。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对于胜诉销售方拒不*票开**的行为,裁判机构是不管的,原因可以理解:不告不理嘛!本案原告是销售方,诉请是要求购买方付款,裁判机构只在本案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审理。
此时,难道购买方只能费时费力再打一场官司?

可以考虑税务举报。
国家建立了完整的税务举报制度。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五、第六条规定:“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税务机关同时通过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上述办法鼓励举报人完整提供当事人及案情的信息。
第十条规定:“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 应当提供 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 尽可能提供 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
上述办法针对常见的拒开发票举报,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给出了明确转交指引。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后,应当按照以下分类转交相关部门:(二) 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事项,按照有关规定 直接转交被检举人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
检举人还可以要求税务机关答复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
税务举报是受侵害方维权的一把利器,在催要发票的过程中适当亮出,或能起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毕竟,手里没剑,与有剑不用,完全是两码事。
知悉税务权益、懂得税务举报,这本身就是一把谈判利剑。
在谈判协商中,受侵害方还可以适时列出拒开发票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 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
写在最后
手里没剑,与有剑不用,完全是两码事。
毫无疑问:法律,就是那把维权利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