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务处理错误怎么办 (会计报税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

般企业都会涉及到的五大税收种类包括:(1)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4)房产税、(5)印花税,这五种税收的违法行为竟然在同一家企业里面被税务局同时全部查出来,实属罕见!分析这家企业被查实的各种税收违法行为,或许可以帮助大家规避类似的税收风险。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吉税稽处〔2021〕22号) 公示的内容显示: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对长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税收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实的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一)增值税方面

1、股份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发生购销业务,未做销售处理,未计提销项税额。

股份公司根据子公司的物料需求,由股份公司采购计划部门统一制定采购计划,统一组织采购,所采购原材料由股份公司统一付款,并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货物则由供应商直接发给两个子公司,由子公司对货物办理验收入库。税务局由此认定是股份公司 将统一采购的材料销售给子公司,应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经税务局查实:2017年至2019年股份公司共向两个子公司销售原材料5366.9万元,未做销售处理,未计提销项税额。

2、股份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损失,已经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经税务局查实:共应转出进项税额126.2万元。

3、股份公司将部分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经税务局查实:合计金额为1241万元。

4、股份公司2018年向辽源市某造革公司提供借款服务,取得利息未计提销项税额。经税务局查实:取得利息收入79.81万元,未计提销项税额。

5、股份公司2017年以长春市某车用气公司燃气费开具的普通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经税务局查实:共计0.92万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6、股份公司在2019年以取得的非为本单位发生费用的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0.36万元,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前述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导致少申报缴纳相应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股份公司2017年至2019年向子公司销售原材料未作销售处理,应税收入5366.89万元,成本5413.28万元,应作纳税调整。

2、股份公司2017年至2018年与下属两个子公司间未独立核算,在此期间,销售购自子公司的产品收入共计7910.82万元,扣除子公司成本共计6783.05万元。由于股份公司扣除的是子公司发生的成本,而子公司未给股份公司开具发票,导致股份公司已发生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算,不符合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上述收入与成本应作纳税调整。

3、股份公司2019年8月向辽源市某造革公司销售原材料,结转其他业务成本1207.7万元,其中含2018年7月因管理不善造成原材料损失860.49万元;洋麻、亚麻损失2.08万元、3.38万元,上述其他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经税务局查实,上述损失未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应作纳税调整。

4、股份公司与长春市某旅游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班车租赁合同,由其提供交通服务,但取得的是长春市某车用气公司开具的天然气发票,作为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经税务局查实,金额合计为159.82万元。

5、股份公司在管理费用中核算 无原始票据费用、个人费用、其他单位费用 ,以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经税务局查实,金额合计185.76万元。

6、股份公司在财务费用中核算委托*款贷**利息、个人利息、无原始票据利息等,以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经税务局查实,金额合计5870.22万元。

7、股份公司在销售费用核算 无原始票据 支出,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经税务局查实,金额合计96.44万元。

8、股份公司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无票据支出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经税务局查实,金额合计35.88万元。

9、股份公司2019年将购入的固定资产液压机进行销售,企业未计应税收入,金额38.79万元。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1、股份公司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应税项目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包括:

2017年度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合计219.48万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12月份支付马某某工资薪金所得11.24万元,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8年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合计931.9万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马某某工资薪金所得39.6万元,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9年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共计601.05万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2、股份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借款,年度终了未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未代收个人所得税。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持有股份公司58%的股份,于2017年度至2018年度向公司借款,在年度终了未归还。2017年度“长期应付款-其他-马某某”借方余额329.18万元;2018年度“长期应付款-其他-马某某”借方余额607.18万元。上述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既未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股份公司未按规定代收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方面

股份公司在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拥有土地一宗,在该宗土地上建有两处厂房。其中,土地面积为66919平方米,帐面价值为714.63万元;两处厂房,一处取得的产权证,建筑面积为20573.6平方米,房产原值415.06万元;另一处建筑面积为26019.19平方米,一直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账面该厂房固定资产金额为4018.65万元。2016年将其中的10,000.00平方米出租给辽源市某造革公司,年租金180万元(含税)。经税务局查实,上述 房产出租部分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厂房后续增加原值部分、以及与新建厂房同时自建的L型附房、喷漆房原值部分 未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五)印花税方面

股份公司于2017年分别与中国银行和华夏银行 书立借款合同 共5份,合同总金额为22,400万元,未缴纳印花税。

2018年与武汉沌阳民营工业园有限公司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变压器合同 ,未缴纳印花税;与辽源市某造革公司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金额总计540万元,未缴纳印花税;与吉林某农村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长春二道农商村镇银行 书立借款合同 共16份,合同总金额65,270万元,未缴纳印花税。

2019年1月14日与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长春二道农商村镇银行、中国银行 书立借款合同 共11份,合同总金额37,175万元,未缴纳印花 税。

看了 (吉税稽处〔2021〕22号) 公示的长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种税收违法行为,是否感觉有点奇怪 :为什么该公司涉及到的所有税收种类,几乎都存在有违法行为?

而对上述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后,又有很明显的感觉: 这家公司主观上并不是要故意*税逃**,而是因为这家公司的基础会计账务处理方面普遍存在有问题,由此才导致该公司涉及到的所有税收种类,在客观上几乎都存在有违法行为。

同时,很明显,这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也应该都是尽职尽责的,不可能在账务上故意造成这么多错误,肯定都是“无心之失”!之所以会形成这种局面, 主要原因,应该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基础能力较差之故。而分析其根本原因,则应该是这家公司不重视财务,所以,聘用的财务人员估计大多都是非专业财务出身的人员,以及刚毕业的学生,专业能力不足,财务工作经验欠缺。

税务局可不会考虑企业是否是“无心之失”,只根据违法的事实结果进行处理。针对前述查实的长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局最终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补缴2017年增值税456.91万元、补缴2018年增值税493.22万元、补缴2019年增值税244.67万元, 共计补缴增值税1194.8万元

2、补缴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1.98万元、补缴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4.52万元、补缴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7.13万元, 共计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3.64万元。

3、补缴2017年教育费附加13.7万元、补缴2018年教育费附加14.8万元、共计补缴2019年教育费附加7.34万元, 共计补缴教育费附加35.84万元。

4、补缴2017年地方教育附加9.14万元、补缴2018年地方教育附加9.86万元、补缴2019年地方教育附加4.89万元, 共计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3.9万元。

5、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616.52万元

6、补扣2017年个人所得税47.15万元、补扣2018年个人所得税194.51万元、补扣2019年个人所得税120.21万元、应补收股东个人从公司借款视同分红个人所得税187.27万元, 共计补扣、补收个人所得税合计549.15万元。

7、补缴2017年房产税38.73万元、补缴2018年房产税41.13万元、补缴2019年房产税47.07元, 共计补缴房产税126.93 元。

8、补缴2017年度印花税1.12万元、补缴2018年印花税4.63万元、补缴2019年度印花税2.76万元, 共计补缴印花税8.51万元。

9、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10、《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吉税稽罚〔2021〕8号)处罚决定: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549.15万元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金额为329.48万元;处未缴印花税8.51万元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金额为4.26万元。 罚款共计金额333.74万元。

其实,在这些处罚里面,有几项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1、补交的母子公司内部材料交易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粗算增值税736.2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53万元,教育费附加22.09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4.72万元, 合计814.57万元 );

2、补交的视同分红的股东个人借款的个人所得税( 187.27万元 );

3、前述两项补交税收的滞纳金、补交印花税的滞纳金、补交出租厂房的房产税的滞纳金;

4、前述第2项对应的税收罚款( 112.36万元 ),及补交印花税对应的税收罚款。

上述这四个方面的税收损失( 超过1114.2万元 ),不需要做税收筹划,只需要做到正确进行账务处理,就完全可以避免!

而税务局查实的长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这些税收违法行为,如果公司的财务人员具备正确处理账务的能力,只需要把账做正确了,也几乎都可以完全避免!

之所以最终造成这样的结果,原因就是:老板不重视财务导致所用财务人员水平低,财务人员水平低导致财务核算体系混乱,财务核算体系混乱导致会计账务混乱,会计账务混乱导致账面税收违法行为产生,账面违法行为导致税收处罚……

有很多人(包括企业老板,甚至某些企业管理顾问)都认为,会计账务很简单,加减乘除而已,会四则混合运算的人都会做,所以,会计账务没有风险。那么,在看了 (吉税稽处〔2021〕22号) 公示的长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会计账务处理错误而导致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巨额税收损失之后,是否会改变对会计账务以及会计工作的认识?

1、还会继续认为,会计账务没有风险吗?

2、还会继续认为,税收风险仅仅只是税收方面的风险,而与会计账务无关吗?

3、还会继续认为,做账的会计人员没有什么价值吗?会计账务随便交给电脑处理就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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