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沃隆团队自主创新研发,在国内首创 “每日坚果” 系列产品,一经上市迅速受到消费者的喜爱,成为年销售额超过十亿的超级爆款单品,并在全国掀起每日坚果热潮。但因此也引来众多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牟取暴利。近日,又一起生产销售假冒“沃隆每日坚果”的案件在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涉案金额达65万。
2021年6月1日,针对2019年李某、吴某生产假冒沃隆每日坚果的假冒注册商标案,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吴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分别判处罚金8万元和3万元。
01、事件过程

2019 年7月,被告人李某见青岛沃隆牌每日坚果在网上销售火爆,产生了生产假冒沃隆每日坚果牟利的犯意。在未经“沃隆”商标持有者青岛沃隆食品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吴某租用民房,购买生产设备及原材料等,生产假冒沃隆每日坚果牟利。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21日,该生产窝点共生产假冒沃隆每日坚果15737盒,价值1400000万元。后经鉴定,扣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及假冒的沃隆每日坚果价值650600元。
02、 法院审理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吴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03、 法院判决
1、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2、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3、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04、 定罪量刑依据
1、《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禁品违**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05、 屡禁不止的“傍名牌”
近年来,虽然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所提升,但“山寨产品”依旧层出不穷,“傍名牌”现象依然屡禁不止。消费者稍不留神,就会买到商标或包装近似度超过90%的山寨产品。轻则以次充好,让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重则假冒伪劣,用三无产品替代正规产品,对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而“傍名牌”现象屡禁不止的最关键诱因还在于,侵权成本太低而维权成本太高。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被侵权的企业需要耗费大量财力、精力和时间来完成举证和诉讼。事实上,沃隆每日坚果被侵权已经不是一次二次了,2019年,浙江海盐警方就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扣押大批假冒沃隆每日坚果和原材料,涉案价值1000余万元。
同时也应当看到,消费者品质消费的意识正在不断觉醒,对于“傍名牌”赚快钱的品牌,其实消费者并没有好感。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企业、消费者、政府等各方的共同维护与努力。“搭便车”、“傍名牌”、的短视行为,最终受伤害的不只是某一个个体,还有整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