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天小长假朋友圈 (八天小长假了去哪里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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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小长假来临出行需要注意啥,八天小长假了去哪里玩呢

中秋国庆双节假期连放8天,同时又是疫情过后的第一个黄金周,相信有不少朋友也像小编一样已经计划趁着这次小长假好好游玩放松一下。但是节假日出行中产生的旅游纠纷却屡见不鲜,游客应该如何应对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4个颇具代表性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围绕如何处理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为读者提供有力的借鉴。

8天小长假来临出行需要注意啥,八天小长假了去哪里玩呢

旅行社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焦某参加中山国旅组团的“新马泰”11日游活动,但在旅程的最后一天,焦某搭乘导游所安排的旅游车由景点返回曼谷途中不幸发生严重车祸,当即被送至泰国医院住院抢救治疗。其间,焦某被泰方和旅行社推来推去,无人过问,也没有收到任何的赔偿和慰问金,反而是自己拖着伤病的身体返回国内。数月后,焦某才得知在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下被转团给了康辉旅行社,一气之下将中山国旅和康辉旅行社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者连带赔偿焦某的损失。

法律分析

焦某与中山国旅之间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后,中山国旅未经焦某同意将旅游业务转让给第三人康辉旅行社,该转让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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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解除合同,并且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不履行合同的,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04年恰逢“非典”肆虐,国内人人自危,旅游业深受重创,而孟某也是因为这次“非典”疫情向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提出*团退**,并且要求返还所有费用。中佳旅行社表示,在与孟某签订旅游协议后,即向有关航空公司和酒店支付了全款,而且机票是旅行社的团队折扣票不得签转、退换、更改,房费也因为“五一” 黄金周无法退款。旅行社可以代为转让机位和酒店,但不同意全部退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孟某错失了减少损失的时机,孟某也未正式办理*团退**手续,所以旅行社继续按协议执行。

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而在本案中,孟某虽提出解除合同,但同时附加了全部退款的条件,孟某与中佳旅行社并未就如何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应认定孟某单方违约。而且在孟某提出中止合同时,中佳旅行社的代购机票和代订酒店行为已经发生,其法律后果应由孟某承担。

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导致合同无效呢?双方协议中已载明“机票为团队折扣票,不得签转、退换、更改”,这说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就有关事宜作出了约定,该约定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合同禁止条件,孟某根据协议享受的权利与中佳旅行社提供的服务相当,主张其显失公平没有法律依据。由于孟某未向中佳旅行社提供登机人名单,亦没有委托其转让机票,造成中佳旅行社既无法拿到其他5人已支付票款的机票,又无法对机票予以转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孟某以未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为由,要求中佳旅行社按协议退还21480元,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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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项目中遭受损害,即使该项目属自费项目,旅游经营者在没有尽到提示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在2010年参加康辉国际旅行社的“海南双飞5日游”的行程,其中旅*行游**程包括博鳌玉带滩景点。但是在旅行社组织游览博鳌玉带滩景点时,李某自费参加了水上滚筒(气球)项目,结果李某在滚筒内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李某右股骨闭合性骨折,李某一共住院26天,花医疗费25913.25元。然而,旅行社认为李某是在自行安排活动的期间遭受的损伤,而且旅行社已尽到必要的提醒和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康辉公司向李某提供的接待说明和五日旅*行游**程表系双方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五日旅*行游**程表的内容显示康辉公司安排李某在玉带滩(上下船全程60分钟另行付费)游玩,故应认定李某自费参加的水上滚筒(气球)活动项目在双方约定的旅游服务范围内。康辉公司作为带领李某到玉带滩游玩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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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首”即“驴友”召集者,不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或管理者,与“驴友”间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如无特别约定,“驴首”不应对“驴友”意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通过网络组织“驴友”前往新乡市旅游,且在发帖中已经明确“活动风险自负,发帖者与领队不承担责任,活动费用AA制”。该次活动共有63人参加,杨某与他们互不相识。“驴友”团到达关山景区后,景区警示牌上却有停业整顿的告示,但杨某无视公告提示,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未改变“驴友”团的行程,仍然带“驴友”团进景区内游览,导致走在后边的“驴友”徐某不慎跌落悬崖。

法律分析

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是指组织者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游客向组织者支付费用的权利义务关系,“驴友”之间形成的是临时的结伴关系,而不是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案中,杨某发起活动,徐某参加活动。杨某没有从中营利,因为活动实行AA制,并且剩余的费用也要退回。杨某也没有向徐某提供旅游服务,他们仅仅是为了临时的“驴友”目的短暂的组合在一起,一起自助旅游,完全不存在谁向谁提供服务。

杨某仅仅是活动的召集人,没有制定具体“驴友”活动方案,也没有要求各位“驴友”必须服从他的组织和管理,在这次旅游活动中他不享有管理的权利,当然也就不存在对等的安全保障义务。综合分析以上几点理由,杨某和徐某之间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当然更不可能因违约而承担赔偿义务。因此,法院认为,自助游中“驴首”与“驴友”间没有组织与被组织、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相互间没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义务,如果说他们之间有义务也只能是道德层次的互相帮助的道德义务,无法上升到法律关系的层次,“驴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