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牟的李芳为患病的儿子代购第二类精神药品氯巴占,被检察机关以贩卖*品毒**立案,许多人表示不解,认为患者自己买药不应当属于犯罪。大家的认识其实是对的,国家的法律包括药品管理法及配套法规,都没有规定购买精神药品属于违法,所有的法规只是对生产、销售和医疗机构进行规范。
但大家忽视了一个细节,李芳并不是因为购买精神药品被抓,她是帮助代购者邮寄精神药品被抓的。
《 *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邮寄*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寄精神药品必须由省药监局出具证明,这还指的是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向别人邮寄精神药品肯定违法。
不过中牟县检察院适用法律也有错误,2015年最高法出台的《全国法院*品毒**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出于医疗目的,贩卖管制类精麻药物的行为,不以*毒涉**罪名定罪处罚。如果不是销售给吸毒者,情节严重的才会按非法经营罪论处,而不是贩卖*品毒**罪。李芳只是帮别人邮寄,又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当然连这个也算不上。她的行为属于违法,但构不成犯罪。
网上好多人留言,质疑特殊药品购买程序。其实国家有相应的规定,只是操作中有些麻烦,比如二类精神药品,它属于处方药,需要由医生开具处方,在医院药房取药,但医生的处方权只有几天的药量,对长期吃药的病人来说,实在太麻烦。如果要放开限制,又有可能造成有人伪造病情,套取精神药品销售牟利。这个不鲜见,以前国内*醉药麻**品精神药品滥用触目惊心,这几年才刹住,万万不可轻易再开这个口。国家应该谨慎地修改一下现行条例,既能保证患者用药,又能杜绝药品流弊发生。
而对于国内没有的药品,现在大家都是从国外代购,这个的确违反现行的法律,对于这类问题,国家也有相关规定,只是难以执行。比如对于急需药品,医疗机构可以直接申请进口,不必取得进口注册证,可哪个患者有能力要求医院为自己去申请一个进口药品?根本做不到。
有人提出,如果代购药品,不以盈利为目的,可以不算违法,但这个很难界定,收取工本费算不算?工本费怎么界定?法律必须是一刀切,如果自由裁决度太大了,就会给人钻空子的机会,那样造成的社会问题会更严重。而且药品是特殊商品,不允许个人销售,如果代购合法,那就要修改现行法律,规定个人可以销售药品,那么药品质量将难以保证,到时候是方便了少数人,但害了更多的人。
现在国内的实际状况就是:代购药品属于违法,但只要是以医疗为目的,一般不会追究。至于如何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那就有待法律的逐渐完善和社会的慢慢消化,比如有的药品,原先国内没有,患者只有代购,但后来国内开始进口了,患者就可以从正规渠道买到。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