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抗糖丸 (代购国外进口药)

近年来,互联网上刮起了一阵“抗糖驻青春”的风,佟强的妻子看了种草帖之后要求他买抗糖口服液。佟强在一家名叫“优乐代购”的网店给妻子购买了2件名称为“[国内现货]德国抗糖口服液”的商品,共支付货款2000元。2021年10月25日,佟强收到了自杭州发货的口服液。

佟强在收货后发现商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担心是假的,便向优乐代购提出希望能出示一下商品的进货证明和对应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优乐代购回复“可以在德国官网直接验证哦”、“代购没有您说的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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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敷衍的态度令佟强心生不满,他认为自己是在正当行使消费者的权利。见优乐代购拿不出检疫证明,佟强在平台上发起退款退货申请。

收到申请的客服向佟强出示了商品“宝贝详情”页面底部的《海外代购购前须知》,内容为:凡在此页面拍下的商品视为同意本店与您达成就相关物品的委托代为购买合同;您购买的境外商品适用的健康、安全、卫生、标示等项目均为原厂地标准,可能与我国质量安全标准不同,并可能没有中文标识。

优乐代购坚决不同意退款,其认为商品详情页写的明明白白“可能没有中文标识”,佟强下单就意味着接受。双方争执不下,佟强一纸诉状将优乐代购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责令优乐代购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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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优乐代购辩称

第一,双方之间系委托关系,并非买卖关系。优乐代购作为受托人不承担食品经营者或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优乐代购作为受托人已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优乐代购提供的是原装进口商品,佟强在主观上对“商品没有中文标识或者中文说明书”是知晓的状态。同时,佟强未能证明涉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故优乐代购不应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是佟强、优乐代购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所谓代购服务,是指卖家根据买家的委托,在海外及港澳台代为购买指定商品的服务。本案中,优乐代购作为淘宝店铺的经营者在网上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推荐涉案商品,商品所在地在杭州,快递也是杭州发货,亦无关于收取代理费、进口税等约定,因此优乐代购的行为不符合代购服务特点。同时,优乐代购虽然在涉案商品详情页面设定《海外代购购前须知》,但该通知系优乐代购单方意思表示,佟强并未认可,故对佟强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法院认定佟强、优乐代购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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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是涉案口服液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优乐代购未能出示检疫证明。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本案第三个争议焦点是优乐代购是否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依据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优乐代购在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认定优乐代购在主观上为明知。优乐代购违反法律规定,在网上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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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

一、确认佟强与优乐代购之间的买卖合同自2022年1月13日起解除;

二、优乐代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佟强货款2000元,佟强应同时将所购涉案商品全部退还给优乐代购,若佟强未能退货,优乐代购可扣除相应货款;

三、优乐代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佟强赔偿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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