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伦偷税逃税被罚款1.06亿 (邓伦逃税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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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伦“*税逃**”、“*税漏**”

2022年3月15日,知名演员邓伦被爆*税偷***税逃**被追缴并罚款1.06亿元。税务机关前期提醒督促后仍整改不彻底,最终进行立案并开展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放眼望去,前有范冰冰、刘晓庆,现有郑爽、薇娅、邓伦,一个个赚的盆满钵满的明星艺人,一串串令普通人无法想象的天文数字。这不禁让人反思,明星*税逃***税漏**为何屡禁不止?

邓伦偷逃税被罚款1.06亿,邓伦逃税被罚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特别要注意,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指不定罪,而非定罪不量刑。事实上,该补充条款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该条款的目的是维护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于初犯不作犯罪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作者浅谈】

遗憾的是,自从2009年修改以来,*税逃***税漏**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给了许多纳税人一种心理暗示,反正补交了也没事,还不如先拿在手上,等被发现了再补交。于是乎在*税逃***税漏**现象严重的娱乐圈中,明星艺人们愈发大胆,*税逃**金额愈发惊人。“一冰”等于8.84亿,“一爽”等于2.99亿,“一薇”等于13.41亿 ,“一邓”等于1.06亿。令打工人啼笑皆非的段子背后,或许我们需要反思,*税逃**罪的免责条款是否真能如立法工作者所设想的那样,达到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美好愿景。

同一时期发生的“空姐代购案”则侧面反映了该初犯免责条款的效果。从2009年夏天起,离职空姐李晓航开始在淘宝网上经营化妆品,其货物最初来源于代购店。其后,李晓航在韩国三星公司工作的褚子乔的帮助下,采取随身携带货物入境的方式*私走**从韩国购买的化妆品,一年多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人民币。2011年8月31日,李晓航从韩国到达北京机场后被抓获,后以*私走**普通货物罪被依法提起公诉。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重审宣判,以*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一边是大牌明星上亿的税款无罪处理,一边是*私走**偷*税逃**款一百万的空姐有期徒刑三年,或许,这就能解释为什么明星*税逃***税漏**行为为何屡禁不止了。也希望该条款能尽快得到修改,使得*税逃***税漏**行为真正得到有效的管理,体现法律规范的本意,实现法律规范的功能。

(作者 王子诚 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