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早报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潘某买二手车,付了首付款,却发现是事故车,他留存与卖家聊天记录,提供车辆召回维修记录单,上法院打官司。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获悉,二手车车行构成合同欺诈,经调解潘某拿回车款。
案件始末:买到事故车 起诉赢了官司
2019年4月,经好友推荐,潘某向某二手车车行购买一辆二手车。车行经营者苏某通过微信,向潘某展示一辆二手车的图片,并声称不是事故车、泡水车,也没有修过发动机。2019年5月,双方现场看车,谈好价格为35000元,潘某经微信支付首笔车款5000元。3天后,潘某提车时发现车底有油渍,发动机、变速箱亦有渗漏油。潘某进一步查询车架号,发现该车不仅是事故车,还是召回车。
潘某认为,车行故意隐瞒车辆实际情况,误导其购买该车辆,其行为构成欺诈,便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车行退款5000元,并三倍赔偿15000元。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体现车行明确回复案涉车辆无事故、无泡水、无发动车维修。但原告提供的车辆召回维修记录单,明确显示案涉车辆于2016年因事故维修过。因此,车行在案涉车辆买卖中构成欺诈。
因双方系好友介绍形成买卖关系,经晋江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车行退款,买方放弃三倍赔偿诉求。
法官说法 :不诚信交易 要担三倍赔偿
二手车买卖中,卖方对所出售车辆以何种方式作出质量保证及承诺,均是有效意思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所做的保证及承诺与事实不相符合,就构成欺诈。本案中,车行承诺案涉车辆非事故车,但该车辆有维修记录,显然车行在买卖中隐瞒“病车”事实,应当承担退车退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二手车交易中,车况本身具有很多不确定性。有的卖方为了经济利益隐瞒“病车”事实,甚至故意通过篡改里程表、更换重要配件等恶劣行为欺骗买方。买方依据自身知识难以辨别车辆优劣,在磋商买卖过程中,往往忽视要求卖方对二手车质量、车况作出承诺,诉讼中可能因证据问题利益受损。
因此,二手车买卖中,双方应当诚信交易,卖方应如实陈述车辆质量状况,否则依法应承担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责任;买方应当对车辆质量提出明确要求,依法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