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 (采用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方式)

第一问:请问以收取手续费的形式委托销售,委托方是应该以含手续费的金额向受托方*票开**,还是以扣除手续费的金额向受托方*票开**啊?

答:委托方商品销售时应按售价全额确认收入,全额来票。手续费,对委托人来讲,是属于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支付手续费时会计上记在销售费用。对受托人来说,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而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收到手续费时会计上记入主营业务收入。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委托代销货物需要视同销售。因此委托代销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代销不同于代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代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第二问:调查、检查与核查有何不同?

调查:主动开展查明事实;核查:对已知事实确认是否属实;检查:也是一种调查,强调行政机关进行的强制性调查。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第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tips:法律、法规授权,其他规定不得授权)。

《税收征管法》:检查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调查还适用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调查时用《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检查时用《税务检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