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姑娘,要买围巾吗?都是国际大牌,款式全、数量多,关键是很便宜哦!”
“这么好?给我看一看!”
“我这的围巾都是原单或者出口转内销的,所以便宜,但是质量有保证,你就放心吧! ”
“好好好!我买了!”

俗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人们对美的追求也越来越高端,
现在很多人买东西,
都喜欢认准品牌。
面对如此大的市场需求,不少不法分子动起了歪心思,通过售假谋取利益,严重侵犯了相关商标权人的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专柜余货、原单品牌围巾?
假的,都是假的!

2016年至2017年11月, 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带有“LV、GUCCI、HERMES、BURBERRY”等品牌围巾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的网店及微信上予以销售, 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在唐某的仓库查获假冒品牌围巾共计1.1万余条,货值人民币67万余元。
2017年至2019年3月,孔某在其经营的围巾店,向唐某等人销售假冒LV、GUCCI、HERMES、BURBERRY、FENDI等品牌围巾,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25万元。案发后,在孔某处查获假冒品牌围巾共计0.9万余条,货值人民币16万余元。
2021年2月18日,余杭区检察院对唐某、孔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孔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几十块的矿泉水竟是自来水?
假的,都是假的!

2017年11月至2020年6月, 白某、段某从他人处购买假冒农夫山泉瓶盖、包材等物品后,在余杭租住房屋等地,将自来水灌装至农夫山泉水桶(19L)、使用假包材进行包装并销售 ,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9万余元。
刘某、余某、徐某在明知白某、段某所供应的农夫山泉桶装水(19L)系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的*冒商假品**的情况下,仍多次从白某、段某处进货并对外销售。经查,刘某、余某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3万余元,徐某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6万余元。
2020年12月2日,余杭区检察院对白某、段某、刘某、余某、徐某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斥“巨资”买的名酒味道不对?
假的,都是假的!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张某乐、张某龙、关某、邓某等人,经预谋,采用在互联网发布广告、打电话等,吸引客户购买的方式,在余杭通过网络销售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注册商标的白酒。 由张某乐低价向他人购入假冒白酒,租赁仓库予以存放。随后,张某乐联系“推广人员”,在网站上予以广告宣传,并与物流签订月结协议,销售白酒的货款转入绑定的银行卡账户。 张某龙、关某、邓某与张某乐约定,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后按底价付款给张某乐,剩余获利归三人所有。
公安机关在其租用的仓库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382瓶、假冒五粮液102瓶、假冒剑南春12瓶、账本、假冒茅台酒纸箱、物流快递单若干等,货值共计3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货运公司调取到寄递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共计67瓶、假冒剑南春36瓶。
经查,张某乐涉及销售金额共计170余万元;邓某个人销售金额48万余元;关某个人销售金额37万余元;张某龙个人销售金额41万余元,另外还提供收款账户收取货款至少65万元(其中16.7万元系张某龙个人销售)。
2020年10月9日,余杭区检察院对张某乐等4人以涉嫌销售注册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1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张某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张某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关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邓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检察官说法
2021年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司法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逐年加强。制假、售假、盗用企业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等,均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样的,知假买假的行为,不仅会助长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也无法保障自身购买产品的质量。
来源:余杭检察